林北檢舉達人 wrote:巷弄道路寬6公尺以下...(恕刪) 這算是歷代皆不肯正視停車問題的遺毒~先進的地方~車輛都是停在停車場內~就算合法停在路邊~屬於暫停居多~不太會把車輛長停在道路上面~視為理所當然的事情~台灣算是長期把道路視為停車場使用的地方~然後法條不少~有違規也有例外~當然鳥事一堆~
停車本來就不是警察主動查察項目,違規停車要接到「民眾檢舉」才會去處理,簡單說,就是大家方便就好,除非某個人看不順眼打了110,而現場正好又違規反法規,才會被開單。至於六公尺什麼的,沒人管這條啦,真的要解決,去申請畫紅黃線。
林北檢舉達人 wrote:如今我依然不知道寬度6公尺不能停車的標準在哪? Google一下就能找到,這是地方自治法規具有法律效力,各縣市也有制定相關類似的自治法規。「臺中市公有路邊停車場設置基準」規定:一、巷(弄)道路寬度6公尺(含)以下得禁止停車、道路寬度6公尺以上未達9公尺容許單向停車、9公尺以上容許雙向停車。二、單向道路(街)寬度不足6公尺得禁止停車、道路寬度6公尺以上未達9公尺容許單向停車、9公尺以上容許雙向停車。三、雙向道路(街)寬度不足8公尺得禁止停車、道路寬度8公尺以上未達12公尺容許單向停車、12公尺以上容許雙向停車。四、考量地區型道路多為當地居民使用,故為求周延依作業程序及兼顧當地停車需求,仍請里辦公處取得共識後,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再行劃設「禁停紅線」。警察根據「臺中市公有路邊停車場設置基準」規定,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如果認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可以依據職權開單,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所以,只要客觀的事實認定,車輛是在妨害其他人車通行的地方停車,警察可以認定是不是有違規。至於是不是在6米以下巷道停車,不是必要的條件。而「得」的意思,就是開單與否,是法律賦予警察的裁量權。
林北檢舉達人 wrote:巷弄道路寬6公尺以下...(恕刪) 原來有這條法律我回老家巷子時,都被對面鄰居禁止停車在我們家前面只有他們家前面可以,我們在對面不行他們說一直以來都是如此早已習慣巷子裡的無政府狀態(蠻可悲的,但全台都是如此,習慣就好)沒有一個政黨和執政者,敢同日本一樣,有車者,必先有停車位後來我們老家是自己把老房子的前院圍牆拆了花錢改建成自家的停車位,停車停進自家的土地範圍裡馬路上那些亂停的,直接壓過大半條白線,幾乎占掉巷道40%寬度的違停那就不是我家的事了,是政府的事我和家人也不會去檢舉,怕壞了鄰居感情怕人家整天來吵架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