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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水夫@ wrote:
交通部要不出來解釋一下,
要離自摔車輛多遠以上,距離自摔車輛動線前方多少公尺停車等讓就才能算無關聯無肇責啊?
總不能他罵麻馬罵的只要自摔了,正前方扇形面隨便指認一台說他害的就成立吧!
一堆鬼畜馬路上或過路口跟瘋狗一樣騎超快都可以怪罪到別人身上。
早就有了哦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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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換車道的距離適用這兩條,三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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