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車變換車道,後車自摔,磨到翻面

摔車的那一位.如果要耍賤的話
可以告 攝影車輛 肇事逃逸
以前就有 令人傻眼的判決

philus
是的,保證成立,尤其攝影車輛若未打方向燈的話。朋友的親身經驗。
sunland
如果前車是四輪大爺才會成立,機車沒問題
老實說距離挺遠的
要怪前車是比較浮誇一點了
但前車似乎是四輪?
那就不用屁話了

sunland
前車是機車,不過外側快車道是四輪大爺,所以結論政確
廣角鏡頭,看起來會遠一點,

後車這種騎法,建議輪胎換好一點的,

沒碰撞之前,不要自己把車壓倒。
可以去告啊 告是人民的權利。退休後,沒事就上法院告人。日子才不會無聊得到老年痴呆。
完全符合上帝的打臉說法
機車:右側磨過了,看我一個漂亮的翻轉,換磨左側
jxv
[笑]
HemecoKiss
[笑到噴淚]5
給過
騎蝦緊,袂甲洨喔!
bradia wrote:
這是自己操作不當吧?不能全怪人家


台灣的法律很難說,要是法官認為有因果關係,就難說了
@潛水夫@ wrote:
交通部要不出來解釋一下,
要離自摔車輛多遠以上,距離自摔車輛動線前方多少公尺停車等讓就才能算無關聯無肇責啊?
總不能他罵麻馬罵的只要自摔了,正前方扇形面隨便指認一台說他害的就成立吧!
一堆鬼畜馬路上或過路口跟瘋狗一樣騎超快都可以怪罪到別人身上。

早就有了哦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

變換車道的距離適用這兩條,三十公尺
前車是機車所以與事故沒有因果關係
不過外側快車道四輪大爺龜速
以及政府長期洗腦機車靠右
才會造成前車變換車道到慢車道上
這就與事故有因果關係
所以四輪大爺全責
而且應該國賠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