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右轉,輾過自行車,騎士當場身亡

這是自行車

而且違規行駛於人行道

不關禮讓行人的事


至於肇責就看鑑識怎麼說
Congress wrote:
指差確認 根本都沒作, 當然辯說沒看到!

指差確認有做也一樣
影片一開始, 婦人有往左看, 可能是看到公車沒在動, 就騎了出去
殊不知公車司機根本沒看到她正想衝出去而開始轉彎
行人過馬路
正常看到公車開始動, 意識到公車沒注意到自己, 停下來等不會貿然爭道
不正常的是看到公車開始動了, 一定要搶在公車前面衝過去
前面有人說的對
單車是慢車, 行人帝王條款不適用
這種從人行道衝出來,在斑馬線上騎的,比行人快,和機車一樣停不下來,不是找死嗎?
jxv wrote:
嘉義民生南路垂楊路口2025...(恕刪)


腳踏車大約以為冒充行人比較安全,

公車司機也大概沒想到有這麼快的行人
嚴格來說,

公車唯一沒做的就是指差確認這個動作而已。

至於腳踏車屬慢車違規騎乘行駛在人行道上,

屬於出現在不該出現在的地方,應屬肇事主因。

公車司機有應注意未注意之則,應為肇事次因。

合理的說,公車司機肇責三成,違規腳踏車肇責七成!

今天如果不是騎腳踏車而是行人,

那就完全不同了,

公車司機肇責就變成百分百確定。




另個人的感覺,

腳踏車騎士所有動作就像是要自殺一樣,

看一下公車來了才快速起步,直接快速從公車看不見的地方往車前用力衝去,

要說腳踏車騎士有不想活了的因素都說得過去!

雖然這個機率不高啦!
除非是車子很明確的停下來讓


不然偶一律讓車先過


賭輸了偶可沒有武裝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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