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Net wrote:在社區的停車場,我大都𣎴踩油門,時速大約5公里,順便暖車。 汽車速度有些太快了, 並不是能先煞停住就沒責任而且腳踏車真的沒受傷嗎?就算是私人停車場, 過失傷害一樣可以告, 一樣可以以刑逼民腳踏車方認為汽車方也有責任, 故不願全賠畫面中出現腳踏車到汽車煞停近兩秒而且左邊有反射鏡, 汽車應該沒在看, 只信任右邊的燈在畫面還沒出現腳踏車時, 反射鏡已經照到腳踏車然後就是感應不到可能並非腳踏車逆向, 而是系統根本就感應不到腳踏車
我們社區之前也遇過類似的事,有住戶騎腳踏車與開車的人在平面車道相撞,雙方的車都是名牌,也是因雙方對車損判定認知不同,印象中鬧了3個多月,最後是里長出來協調,以外廠小美容方式補償給那位開車住戶。後來我們社區開會就修改公約,隔了小車道出來,要求住戶要把腳踏車停到地下停車場的,必須一律靠邊道走並用牽的。
henry999 wrote:to : FPK10500...(恕刪) 如果沒看錯,右上燈面汽車是綠燈,表示可通行。這是基本紅綠燈概念吧。至於腳踏車,這車道有人車分道,腳踏車依社區規約應該是不能在車道上騎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