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執勤&執法的合理正當性???


阿芒的芒 wrote:
很可能剛剛一票墾丁盃...(恕刪)


感謝大大的資訊~~我努力去尋找一下~省的以後麻煩~
從高雄來桃園當遊魂~"~
直接說....XX立委是我某某親戚 通常 "賊頭"都會放行

看不懂了 還要開啥單

很懷疑哪些"賊頭"有沒有上過學 ......

他們領啥畢業證書阿?
剛剛找了一下... 在這裡... 但我感覺還是講的很籠統... 不像阿芒的芒所說的那麼寬限~

附件十五 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doc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二十三條   [函釋]

 汽車車身式樣、輪胎隻數或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
 位、引擎、車架、車身、頭燈等設備或使用性質、顏色
 、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
 機關辦理登記。
 前項變更登記,除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變更時,免
 予檢驗外,餘均須檢驗合格。
 引擎或車架變更,以型式及燃料種類相同者為限。
 第一項汽車設備規格之變更應符合附件十五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之一  

 汽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底盤設備:
   (一)方向盤位置。
   (二)傳動系統設備:指汽車之排檔型式、驅動方
      式、變速箱及齒輪箱。
   (三)煞車作用設備:指煞車作用種類(總泵、分
      泵及油管)及防滑煞車系統。
   (四)懸吊繫統:指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
 二、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
   入裝置設備。
 三、車身設備:
   (一)車身外附加燈飾。
   (二)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機器腳踏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
   入裝置設備。
 二、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ataidx大~
我看了你附的資料~我找不到有關電系的說明~只看到HID燈泡部分的~~是否還有更清楚的???感謝了~

跟阿茫大說的~感覺上還是有些差異在說.....看來還要好好研究一下~~

從高雄來桃園當遊魂~"~
記得下次隨身攜帶錄音筆
這些對些可以錄下來當證據
如果有任何不合理的情況
請馬上提出這些證據

shihtsung wrote:
ataidx大~我看...(恕刪)

我看了也一頭霧水... 我之前說的是之前的判斷... 但之後有了具體附件我就看不懂了....
不知是有列表之內的能改呢... 還是沒列表的都不能改?
我自己也看了霧煞煞...
http://www.taspa.com.tw/

中華民國汽車精品改裝協會,要做功課的可以先看這個網站。
主導的是AAI陳俊杉。這個協會之前聯合幾個立委跟相關主管機關開過很多會議
最後才將法律明確化。雖不滿意但是卻能接受了。
(玩車的記得有幫我們做事這些委員阿)
注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不是道安規則),關於可變更與不可變更設備有一個附件
是依據附件十五的標準進行處罰的。

法律是採用負面表列,也就是,沒列出來的,就不罰。想知道判例,去司法院判例檢索系統查
找"排氣管"、"防滾籠"之類的關鍵字爬文,就可以看的出來法律的解釋方向了。也就是行政罰法第四條所定義的處罰法定原則:無明確規範者不罰。

但是請注意,你有做功課,但是執法人員不一定有,請理直氣和。
因為警察都是先看你是否有違法,再去看適用哪一個法條;如:警察看到小偷,會先抓起來後,看一下違反刑法哪一條,再移送地檢署。開交通罰單也是一樣。
跟你是先看好了法律,才決定要怎麼遵守的出發點剛好相反。所以才說當下如果知道你的罰單申訴通過機會很大的話,就先收下再脫身就好,以免事端擴大(畢竟有改車的,不會這麼單純剛好只改了表列的東西而已,灰色的地方太多了);剩下的是法院或是監理機關的事情。現在要申訴或是聲明異議都只要寄寄e-mail就好,當作寫作文+爬文學知識的經驗就好了,沒什麼實質損失,反而可以長知識哩。

gogo0524 wrote:
直接說....XX立...(恕刪)


警察是有讀書的,相信您也有,但是您不可能記得您讀書時的所有科目與細節;我們會在工作上犯錯,警察也是一樣。請將心比心,警察只是執法的人,不管合不合理,都是法律本身的問題。警員的工作態度可以質疑,但是
沒必要去質疑他的工作或是腦袋裡裝什麼東西吧?
比起用立委朋友身份拿著雞毛當令箭,發生事情時只會搬弄權勢或是有理說不清,不如花點時間去理解與
我們相關的法律與權益來保障自己,這樣不是更好嗎?
阿芒的芒 wrote:
http://www...(恕刪)

雖說如此~ 我有一點疑問...
為何在監理單位驗車卻不如同你所說的那樣呢?
反卻處處刁難,開原監理資料內車廠給的照片驗車?
車 主 教 戰 守 則

面對警察攔檢時的應對法則:



1. 遇到警察攔檢時,一定要態度平和、親切以對,如果惡言相向,恐會招致更多的刁難。
 

2. 車輛停妥後,首先搖下車窗,並且親切的詢問員警所為何事。接著員警會要求出示行照駕照,此時準備好行駕照之後,不要立刻交給員警。從容的下車之後,一定要記得隨手將車門關上,並將行駕照交予員警檢查。
 

3. 當員警要求打開行李廂與引擎蓋接受檢查時,切忌不要親自動手,請親切的告知員警,如有需要檢查任何的項目,請自行動手檢查。(由於車輛屬於私人財產,所以任何人不得私自進入,所以如果警察自行開啟 車門之時,警察就已經違法)

我遇到的就是這點~但我不清楚~這樣警察違法的地方??還有我自身的權利???
警察是自己動手開我引擎蓋的.....忘了一點~還有刑警錄影 , 不過是等他動手打開我引擎蓋後才出現的
從高雄來桃園當遊魂~"~
ataidx wrote:
雖說如此~ 我有一點...(恕刪)


這就是重點了
『執法的人不見得知道那些細節。』會去驗車的,9成以上都是不惹事的原廠車,開個改裝的進去驗車
當然被認為標新立異,不被另眼相待才奇怪。
你提的外觀部分是最近驗車非常嚴格的重點項目,嚴格到已經列作政風稽查的重點
為的是套裝中古機車問題已經太嚴重,甚至是助長機車失竊不斷高漲的主要原因之一。
所以外觀會被特別的要求。我之前騎一台Dio去過戶,除了顏色不對要變更之外
連以前因為撞車頭,修車時將可動改成斜版也不行,跟原廠外觀不符就是不符,又花了一筆錢去買殼來換。
這跟是否合法改裝沒有關係。

其他部分改裝,若要自己驗車,請跟監理人員好好討論,並且挑不忙的時段進去,以免節外生枝。畢竟
改裝的是自己搞的,自己多擔待一點,低調一點。若是在法律上你是站得住腳的,請他的主管來協助處理,通常不會有太大問題。某改裝雜誌曾開著降車身+防滾籠的K8去驗車,當中也被承辦人員鄉愿的刁難,但是最後一樣完成車高變更登記以及通過檢驗。我自己以前開喜美+底盤改裝+賽車椅也是一樣通過檢驗,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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