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不會開單,以最高速限全程行駛國道內側車道,不禮讓後方更高速車輛超車


Even- wrote:
超速發生事故不一定...(恕刪)

守法心態。

katana057 wrote:
你沒看到我說暗指路...(恕刪)

我就是看了你前面在說後車超速撞前車的,而你回不相干平面道路直行車撞轉彎車的路權
才問你要想表達什麼東西,是路權嗎?平面道路的路權還是高速公路的路權

katana057 wrote:
法庭是出事故才會去...(恕刪)

是你說過『後車有閃燈情況又不一樣』問你法律依據

你老兄很天才回答是主管機關『建議』……是你跳針不是我跳針


『建議』要禮讓後車不論後方超速與否,是發生在較早的解釋函


樓主最新解釋函,『建議』是『安全地』切回中車道,

不再建議一定要禮讓後方超速車輛,
反而提及會取締後車逼車行為。

新舊解釋函如果發生競合,當然要依據最新解釋函為準

最新解釋函的『建議』請問哪一點你可以拿來當作『後車閃燈情況就不一樣』的依據?

而且最新解釋函的建議是『安全地』切回中車道

如果我認為留在內側以最高速限行駛,比切換車道來的『安全』,
選擇繼續留在內側最高速限行駛

何來違背最新解釋函的『建議』之說?
YOGI wrote:
抱歉,我的行車記錄器...(恕刪)

你才是真的不懂好嗎?
你都知道測速槍會有誤差了,
居然會認為導航計算出來的速度不會有誤差。

katana057 wrote:
閃你燈,你打燈讓他,
他至少還要減速3~5秒等你讓道,
跟他亂鑽,哪個比較好?...(恕刪)


是後車自己要違法超速

哪有要掩護違法超車-怕後車超車亂鑽發生事故

就要讓『依據法定最高速行駛的前車』去承擔變換車道發生事故的風險的道理?

Even- wrote:
超速跟最高速限佔用內側是兩回事ok ?
不要再拿超速出來救援了 …



對呀,超速跟最高速限佔用內側是兩回事呀,我100%認同唷

超速會吃罰單呀,最高速限佔用內側不會吃罰單呀,哈哈


然後樓主我才不拿超速車來救援呢,你有沒有超速,

要不要超速,是你的事,我才不管,

反正超速警察會來管


同樣樓主我高興用當A車最高速限佔用內側,不讓後方更高速車輛超車

也是我的事,同樣你也管不著

而且重點是警察也管不著,哈哈


我們A車先發投手自己就超強完封了,幹嘛找救援,哈哈

G-PLUS wrote:
你才是真的不懂好嗎,..
你都知道測速槍會有誤差了,
居然會認為導航計算出來的速度不會有誤差.(恕刪)


既然兩者都有誤差,為什麼一定是測速槍對,Garmin錯?所以我才說有得吵。

說你不懂還不承認,唉…
YOGI wrote:
哪一條法規規定:只...(恕刪)




第四條跟第五條,
但有互相矛盾的問題。
後車要前車有允讓,才能做超車動作,
但前車要有聽到後車喇叭或閃燈才讓,
若是沒聽到呢?沒看到呢?
且前車也是合法速限用路,也是正當理由……
不讓也是沒有問題!

YOGI wrote:
是你說過『後車有閃燈情況又不一樣』問你法律依據
你老兄(1)很天才回答是主管機關『建議』……是你跳針不是我跳針
『建議』要禮讓後車不論後方超速與否,是發生在較早的解釋函

樓主最新解釋函,(2)『建議』是『安全地』切回中車道,
不再建議一定要禮讓後方超速車輛,
反而提及會取締後車逼車行為。

新舊解釋函如果發生競合,當然要依據最新解釋函為準
最新解釋函的『建議』請問哪一點你可以拿來當作『後車閃燈情況就不一樣』的依據?
而且最新解釋函的建議是『安全地』切回中車道

如果我認為留在內側以最高速限行駛,比切換車道來的『安全』,
選擇繼續留在內側最高速限行駛

(3)何來違背最新解釋函的『建議』之說?


(1)
你忘得很徹底,
立法程序與技術第178頁附加補充性質是什麼東西?

(2)
你忘了前面有這句,
但"為發揮高速公路使用之效率"

(3)
違背了"為發揮高速公路使用之效率"。

8924132 wrote:
經您這麼一提
小弟也開始好奇
在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碰到慢車
正確做法到底是什麼?
自行右側超車?
不是吧!
相信有豐富行駛經驗的Y大
可以給我們答案


不勞Y大,樓主我來幫你解答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碰到慢車,當然從右邊超車囉

同樣有人問過國道警察交通科,右側超車一樣不會開單唷

我這樓很實用吧,明確教大家怎樣開車不會被開單,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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