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en- wrote:
超速發生事故不一定...(恕刪)
守法心態。
katana057 wrote:
法庭是出事故才會去...(恕刪)
YOGI wrote:
是你說過『後車有閃燈情況又不一樣』問你法律依據
你老兄(1)很天才回答是主管機關『建議』……是你跳針不是我跳針
『建議』要禮讓後車不論後方超速與否,是發生在較早的解釋函
樓主最新解釋函,(2)『建議』是『安全地』切回中車道,
不再建議一定要禮讓後方超速車輛,
反而提及會取締後車逼車行為。
新舊解釋函如果發生競合,當然要依據最新解釋函為準
最新解釋函的『建議』請問哪一點你可以拿來當作『後車閃燈情況就不一樣』的依據?
而且最新解釋函的建議是『安全地』切回中車道
如果我認為留在內側以最高速限行駛,比切換車道來的『安全』,
選擇繼續留在內側最高速限行駛
(3)何來違背最新解釋函的『建議』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