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eiaro wrote:

為什麼不用ETC取締超速?

...(恕刪)

我是覺得快了..方便行事
k8 2021撞爛報廢 ; VW vento 1.8CL 01M原汁未改 2024已拖走報廢了
這是KUSO版嗎?
裝了eTag 然後被抓區段間均速超速,
先不談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引用合不合法,
保證全台ETC拔光光!
技術上沒有問題但最主要的問題是違法
一堆人無視這必要性前提在鑽甚麼牛角?
拿掉這些必要性的條件就像小朋友的思維與討論
只要如何跟怎樣就能幹嘛
現實中就是沒有如何跟這樣做的必要
自然就不會也不要幹嘛

應該要先有用ETC取締超速的必要性才來了解與討論其可行性
怎會顛倒先設立要用之前提跳過這最基本必須使用的基礎
直接用可行性之可能反過來取代目的?
再問為什麼不用ETC取締超速之前應該先問問為什麼要用才對
難怪一堆人腦袋不靈光直打轉
大概是被媒體下套讓標題牽者走習慣了

miamivice wrote:
再問為什麼不用ETC取締超速之前應該先問問為什麼要用才對...(恕刪)


為什麼要用?

很簡單啊~
因為現有固定式照相機漏洞太多,
連行車紀錄器都會提醒你哪裡有照相機,
這些照相機根本形同虛設,
大家減速經過後繼續狂飆,
所以才要用更難鑽漏洞迴避的區間測速方式!
monteiaro wrote:
為什麼要用?很簡單...(恕刪)


就是你想的太簡單...
行政權要侵犯人民權益都需要有法律做依據
制定其目的範圍手段後才能有權力執行是採例外開放
不是因為目的就可以無限上綱用任何手段為之
若不限縮這樣會讓執政者單向擴張權力
如之前的監聽權與臨檢
也就是可以因為安全理由技術不足採預防措施
路邊攔檢所有車輛監聽各路人馬
但執行者不能因為自身便宜行事
就侵犯人權每台車都搜車盤查自由心證看心情隨意監聽
一定要有相當理由有特定跡象顯示才能有進一步強度的動作
所以你三更半夜瞎逛他也不能故意找你麻煩
你罵政府他也不能隨意就監聽你侵犯你通訊自由
因為你本來就有瞎逛瞎聊之合法權力
但這些在沒設監聽法沒判定違憲之前
當權者就利用這些手段對特定人做些"非法"統治與恐嚇勾當
他採用的"理由"就是"方便"但實際上不是不可替代也非唯一不可
刑事上政府就會如此利用更何況是用在更廣泛的行政上?

還有一例就是公共監視器等
在"刑事"上是准許可是用在"違規行政罰"上就不行
那是因為原本在設定法律准許之時就已經有了限制
一個越好用越簡單的方式固然可以有效的執行
但這是用放棄全體人民原有權益(隱私)去換來的
自然不可以讓執政者因方便管理與統治就無限擴張其應用方式
這會有更多更進一步侵犯全體人民問題發生
因此柯市長就被罵臭頭就是因為他想的是自己做事方便
卻沒注意到沒法源依據及其他更多無辜者的隱私問題
換句話說就是你的邏輯與他相同
只注重違規只在意行事方便忽略了這方式是用甚麼代價去換得
你收集了所有用路人的資訊就為了你要抓超速嫌其他方式不好用?
若是如此執行方式只在意效果那相同邏輯下
不用顧慮比率與手段那就直接規定所有車輛加上紀錄器定時繳交資料
沒資料-罰
超速-罰
轉彎沒打燈-罰
夜晚不開燈-罰
沒雨霧開霧燈-罰
這樣不是最有效更方便還更全面?
光以上這些還沒提到遠通只是bot合約內他跟政府都無權設置取得呢
大陸是有用監視系統來抓駕駛人有沒有玩手機,違章車輛車牌都會即時同步在國道資訊看板...很先進
etc配合測速照相機就好了

均速跟瞬間速度兼顧

也不用分超速還是龜車

一起抓就對了

用157想都知道反彈的會是些什麼人

不違規的人跟本不用怕
心頭滅却
monteiaro wrote:
為什麼要用?

很簡單啊~
因為現有固定式照相機漏洞太多,
連行車紀錄器都會提醒你哪裡有照相機,
這些照相機根本形同虛設,
大家減速經過後繼續狂飆,
所以才要用更難鑽漏洞迴避的區間測速方式!


之前跟在加州的親人討論過測速照相的事

他們表示,加州沒有固定式測速照相(其他地方不確定,美國太大了)

因為閃燈可能導致駕駛人受驚而發生車禍

所以他們的警察都是不定時不定地埋伏

抓到你超速

就是追!

追到罰很重,還有可能被起訴跟吊扣駕照之類的

沒追到如果有車牌,後面去抓你也不好過

靠邊停的時候,一個指令一個動作

不要自作聰明做額外的動作

有友人因為伸手往胸口拿證件,警察以為他要拿槍

開槍打死,警察沒事。
miamivice wrote:
就是你想的太簡單....(恕刪)


個人反倒覺得您想的太複雜。

ETC要應用來抓超速,技術上絕對辦得到。
但問題在於法規跟執行面,現有架構就是不行,得從頭制定。

因為ETC是委外經營,要說可行的方法,只有由監理機關、警察機關、遠通跟高工局在法規授權下聯合組成一個新單位,專責使用ETC進行違規取締執法,
或是將ETC回收交監理機關或高公局經營,然後由高工局/監理機關與警察機關在法規授權下聯合組成的單位負責稽查。

個人資料/隱私部份,則在聯合稽查單位成立時,以法規限縮其使用範圍。

至於擔心個人隱私會外流的...
說真的,以現在街頭實際狀況,請找個偏遠鄉村地帶的地洞,把自己藏起來,而且把手機跟網路都丟了,且都不要出門。
不然還是會被找到路徑...

真有心要追的話,警察透過街頭到處都有的監視器(還有其他方法,如透過基地台定位手機)都可以追到,只差有沒有一紙公文要求追蹤而已。
(一銀盜領案就是這樣栽掉...)

結論:
1.用ETC抓超速,理論跟技術上都沒有問題,但實務跟法規面目前都有重大阻礙,不能實際立刻上路。
2.法規上需要探討並明定其執法界線,執行機關需在公開監督下嚴格遵守執行界線。


PS:如果是大陸那種直接公佈違規車牌的方式,個人看法是那已經太Over了。
明月下的清風 wrote:
個人反倒覺得您想的...(恕刪)


不是"想"的太複雜是"本來"就很複雜
上兩篇文也早說了"技術"不是問題
但沒有法律許可之前這一切都是白搭無用
連柯市長要現有設施"順便"用在治理地方上都有難度要修法
這用在全國中央事物上你認為?

再說了某項目標在程度上要執行到如何強度
不是單看執行面而是要綜看其影響度與各面向優缺
在適當成本下抑制在某種程度既可
在現階段就是如此用"相對"之方式
本來就不用一網打盡全部滅絕絕對不容許在國道超速為目的上
自然不會採用如此極端之手段與方法
只要控制在某程度上其行為影響就能抑制維持"相當"安全
只求完全禁止那是為了目的而目的
這不是理性思維是鄉愿

因若超過就成為極端勢必需投入更大量無限多資源去執行
這並不符合成本效益
人民預算並不是無限
很可能在你還沒達成目的之時自己就先垮了
因此有句俗話就是這樣來的-憨人想事情總是很簡單
這並不是在故意影射你或開版者只是在提醒
多數人的"很容易"架構在於個人想像中
並不是在現實上就真的很容易
那是因為他沒想到或要成就簡單這目的當作沒其他回事
那不叫討論那叫單純許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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