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貨車內線超車,有辦法檢舉嗎?

今天怎麼沒上新聞,好可惜
chiashin wrote:
要體諒大車,OK
但不表示大車可以危險駕駛!

樓主已經開在最高速限附近,而且正在超越右側車道的車輛
大車跟在樓主後面,約20秒後右側車道就沒有車了

我建議你可以把兩個影片開同部看
大車並沒有危險駕駛,最多就是違規使用內線,他如果真要危險駕駛就不會打方向燈打那麼久期待樓主讓道讓他可以趕快回到他該走的車道,更何況他並沒有直接逼車
而大車之所以閃到內車道是他如果繼續跟在樓主後方就必須鬆油門或煞車,速度很容易遽降且要重新加速,對他後方的車輛也是危險
其實看畫面就知道大車已經到了必須使用他的中線超車道,但樓主只在乎自己有沒有超速有沒有合法使用,不理會或該說不了解別人的難處。
我開車也是很堅持我路權的人,不該讓我也絕不會讓,但畫面中這個情況我一定是趕快加速離開讓給大車,我靈活大車笨重,為難到他整個在中線慢下來,那倒楣的是後方車輛在中線碰到一輛慢速的大車
看到後半段,大車超不過以後,就繼續佔中線放慢速度,根本沒有01牌教練說的超級趕時間,此人屬於危險駕駛,不讓他就逼車,讓他的話估計是他也鬆了口氣,就開始放油門,樓主跟在後面能夠你喝一壺的。
你可以事後檢舉

但死不讓這種車輛 萬一有個萬一 倒楣的還是自己與車上的人

定速沒超速110在中線覺得還好 至少沒龜在內線給需要超車的人

今天北上遇到一堆110定速 一直龜在內線的 這種才雞掰
論壇只是消遣殺時間 別太認真了 難道吵贏了 玻璃心就不玻璃了 ...........
真的超扯......直接寄給國道警察局局長看!一堆逼車!路肩超車,內線超車
andrew3688 wrote:
大車並沒有危險駕駛,最多就是違規使用內線
時速110公里,大型車和前車的安全車距是90公尺
根據影片判斷,車距只有15公尺左右,這叫沒有危險駕駛?
大車違規沒有爭議
但是樓主這種開車方式
不予置評
很守法,但沒有危機意識
放慢速度讓他過,拍清楚車牌
再去檢舉他就好,這樣似乎會更安全
看討論串就知道台灣交通這麼亂不是沒原因的😆😆😆
內側車道才是超車道哦!
樓主的心態滿無聊的,應該是年紀很輕剛考到駕照的小孩吧
chiashin wrote:
時速110公里,大型車的安全車距是90公尺
根據影片判斷,車距只有15公尺左右,這叫沒有危險駕駛?

一、危險駕駛行為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下列行為屬於危險駕駛:
1、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2、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
3、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4、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5、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二、行政法處罰規定
1、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上開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2、2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3、汽車駕駛人有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1項第1款、 第3款、第4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4、汽車駕駛人違反第1項、第3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18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21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三、刑法處罰規定
依刑法第185條: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處罰規定 :
兒童及少年(指未滿18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12歲之人;所稱少年,指12以上未滿18歲之人。)不得為下列行為: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將依同法第91條第1項處罰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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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危險駕駛有一定的法條,你說的只是叫未保持安全車距的違規,還不能算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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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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