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GI wrote:
笑死人了,自己又再胡亂解釋條文,如果使後車不能以違法最高速限就是使高速公路無法發揮效率
超速明顯違法也能列為主管機關使用效率的考量,那法律幹嘛規定最高速限!
哪有無法達成效率的責任要守法車輛承擔。
再說一遍
最高速限行駛已經是『法定』『最高、最有效率使用』
哪有主管機關鼓勵違法超速來提高高速公路效率的道理?!
哇!!!
好棒棒,交通科被你打臉了!!!
他並不提倡超速好嗎?
那你來回答一下為什麼"超速"直行車撞對向轉彎車(兩方都綠燈),
轉彎車背7成肇事責任好嗎?(轉彎車說沒注意到)
是因為他知道速率計"原廠"合法誤差(#100有回你),
以及超速寬容值(裁罰基準第12條),
還有跟你說過法條是說單一數字最高速限且無低速寬容。
一、有關禮讓超速車超速行駛內側車道一節說明如下:
如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發現後方有更高速之車輛逼近,
相關法令雖未規定須禮讓後車,且可繼續行駛內側車道,
但為發揮高速公路使用之效率及維護您自身行車安全,
建議您於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在安全的情況下駛回中線(中內)車道;
如用路人以迫近、逼近方式迫使他車讓道而超過最高速限行駛內側道,
本局將依法取締,以維用路人之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