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恕刪)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這一條是指安全車距,不是指路權!
這一段都是你個人的解讀!
「但是路權範圍長度 55m 並沒有改變, 而是若無安全車距可以回到中線, 那麼代表中線車道的前方, 就有另外一台中線車,進入這55m的路權範圍內 , 車子是在前進超越中線車當中 , 中線車會不斷進入"路權範圍"內 」
車距解釋成路權!
雨天,超跑性能好,可在短距離煞停,難道超跑路權較短?
老車在雨天無法短距離有效煞停,所以老車路權較大?
胡亂解釋車距等於路權就成各自解讀煞停距離了!
基本邏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故不堵塞即可!能到最高速限已不是堵塞的定義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