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地方如果沒規則 就是先到先贏罷了公共場地當然是照法律來走餐廳停車場又不是鬧區街頭找車位相信還有很多空車格拉何必執著一個人家先到的車位這30秒也許是先讓後面的車過去轉一圈再回去停也許是換個好切入的車道要切入才30秒的時間他馬上出現根本他車子之前早就先到了好不好我覺得樓主問題比較大
與其怨懟或衝突, 不如做點有意義的事, 透過立法或自治條例規定(1)要求停車場管理辦法要註明清楚參考新竹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停車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非車輛(包含駕駛人以外之人為佔用行為)不得占用之。括弧處為希望加註之規定(2)要求全國各公民營停車場立告示肉身佔用車位之行為違反停車場管理辦法, 依民法184及185條規定屬不法侵害他人權益, 應負賠償責任, 賠償方式為依停車場車位總數乘以計費時間如每小時30元, 停車場共100車位, 佔用停車位起至第一個小時內罰3000元(3)因為此種佔位行為影響的是整個停車場的秩序, 故經告知而仍故意違反, 停車場管理單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並驅逐該佔位人及關係人駕駛之車輛離場.ps.停車場收了錢就要解決糾紛糾正錯誤行為(消費才能使用停車場視同收費停車場), 而不是讓消費者吵架對嗆對打, 事先把醜話講清楚(告示屬書面, 進場即表示同意)在上述解決方式成為事實前我是這樣處理的, 如果遇到我會讓他們先停, 就當是助人吧,我的停車方式是如有位子就停, 如果車位難找,本人車子 的後行李廂有一台1000元可隨便停也不怕丟的折疊單車, 作戰半徑立刻拉至1公里, 與其找車位浪費時間, 不如在外圍找一下(家人先在目的地下車), 外圍通常車位較好找, 很快就可停車騎過去, 一下子搞定參考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第185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walter3653 wrote:某天 去新竹庭園餐...(恕刪) walter3653 wrote:某天 去新竹庭園餐...(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