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法官認証了超車道解釋

katana057 wrote:
請仔細看項目 二 ...(恕刪)

"但…得"指的是但字後方之行為與前方所述之行為有所干涉或抵觸,法條"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整句未曾看到但字,且由最後一句可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時並不影響內車道為正常速度超車道之功能,至於速度就依主管機管測速儀器取締。

路西法666 wrote:
'但…得'指的是但...(恕刪)


法條為準還是你這說詞為準?

katana057 wrote:
法條為準還是你這說...(恕刪)

但書在那裡?
路西法666 wrote:
但書在那裡?...(恕刪)


但書在法條裡,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如果您覺得還是有錯,
沒關係,
已經幫你們建議修法了。
http://www.hpb.gov.tw/files/80-1000-1282,c1.php?Lang=zh-tw

三、另有關建議法規修正為「內側車道為最高速線道……。」一節,
非本局權責,本局將替您函轉權責單位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為您答覆。

katana057 wrote:
但書在法條裡,高速...(恕刪)

http://www.freeway.gov.tw/Print.aspx?cnid=516&p=1090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的網頁在此,請查照,謝謝,若是修法完成自以新法為準。
另外製作宣導布條於本路跨越橋、服務區懸掛。布條宣導用語如下:
(1)「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
(2)「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3)「大型車及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
(4)「違規佔用內側車道最高罰6000-12000元」
(5)「內側車道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6)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路西法666 wrote:
http://www...(恕刪)


那是高公局近期改的說詞(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05-06-03),
以前可不是這樣說,他們這問題,被問了好多年了,
且高公局非立法單位。

要解決這個問題,
就是找出"路權共用"有爭議時的解決方案。
(「通行 ..... 路權共用」原路權法理上之樂見,卻為日常交通行為中存在之事)

我已經幫你們建議修法了~
等回覆吧。

---------------------------------

以下個人速限派回文前,請參閱#246樓,謝謝合作。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878305&p=25#61176198

katana057 wrote:
以下個人速限派回文前,請參閱#246樓,謝謝合作。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878305&p=25#61176198

若閣下覺得高公局規定不算數,何不一起建議高公局撤下網頁以免誤導大眾?
超車車道不做超車用(以自己的最高速限行駛)
意同在路口停在直行車道與左轉車道一同待轉的小客車
都是違規使用車道

路西法666 wrote:
http://www.freeway.gov.tw/Print.aspx?cnid=516&p=1090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的網頁在此,請查照,謝謝,若是修法完成自以新法為準。
另外製作宣導布條於本路跨越橋、服務區懸掛。布條宣導用語如下:
(1)「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
(2)「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3)「大型車及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
(4)「違規佔用內側車道最高罰6000-12000元」
(5)「內側車道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6)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內側車道為超車車道
不超車請讓出,謝謝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車道不...(恕刪)

難道你只看第五項就可以解釋成上面沒寫可以超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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