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西法666 wrote:
若閣下覺得高公局規...(恕刪)
高公局回覆的函反反覆覆,
一下說達到最高速限不稱作堵塞,
一下說發揮道路最高效益,建議讓離(想必是問過立法單位),
既然前車合法,還建議他讓離,你覺得對嗎?
既然但書大於原則,
還是持續在做"非超車時 勿占用內側車道"宣導(這宣導已經違法但書了)。
被問了上百次甚至上千次,
他們也知道問題點在"路權共用",
但我看他們,也解釋不出來,為何超速不得沒有警示偷拍檢舉(有條例)。
既然他們要縱容但書無限大(沒有低速寬容,他們卻自行給予寬容),
那還是建議他們修改法條吧,
真的修了,那台灣又創了一件世界創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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