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法官認証了超車道解釋

路西法666 wrote:
若閣下覺得高公局規...(恕刪)


高公局回覆的函反反覆覆,
一下說達到最高速限不稱作堵塞,
一下說發揮道路最高效益,建議讓離(想必是問過立法單位),
既然前車合法,還建議他讓離,你覺得對嗎?
既然但書大於原則,
還是持續在做"非超車時 勿占用內側車道"宣導(這宣導已經違法但書了)。

被問了上百次甚至上千次,
他們也知道問題點在"路權共用",
但我看他們,也解釋不出來,為何超速不得沒有警示偷拍檢舉(有條例)。

既然他們要縱容但書無限大(沒有低速寬容,他們卻自行給予寬容),
那還是建議他們修改法條吧,
真的修了,那台灣又創了一件世界創舉!!!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其實只要把超車和最高速限車的路權修法講清楚順序不就好了?為何一直做不起來?
G-PLUS wrote: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恕刪)


這個我知道,謝謝,
但他們那個人速限派,
絕對不會想看以前的法條,
四線道只能行駛到"中內",三線道只能行駛到"中",
明確說"暫時""利用內側"超車,

後來大概是因為經濟起飛,車流量大增…
路西法666 wrote:
其實只要把超車和最...(恕刪)


對啊,其實依但書性質,就很清楚了呀,
但主管機關與這法官都說這為例外(忘了?),
可是立法規則說這不為破除原則的例外,
才會搞到今天這步田地…

路權共用就要有先後順序…
不然要再吵幾百年啊?
katana057 wrote:
對啊,其實依但書性...(恕刪)

其實一直有分路權優先順序,
本文當然優先於但書,
不過就是有人看不懂,
硬是要乞丐趕廟公..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G-PLUS wrote:
其實一直有分路權優...(恕刪)


不太對唷,
但書只有(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的書寫方式,
才不為破除原則的例外,

其它前四項但書性質,就不一樣了...


G-PLUS wrote:
其實一直有分路權優...(恕刪)

以高公局目前的解釋與執法,兩個都是廟公,那來的乞丐?

路西法666 wrote:
以高公局目前的解釋...(恕刪)


所以我建議他們修法了。
我個人覺得我#246樓,
對應現行法條,
已經很清楚了。
katana057 wrote:
所以我建議他們修法...(恕刪)

我想既然很清楚又何必修法? 高公局也應可以直接依法做出明確的解釋呀? 模糊空間光靠這裡打打筆戰也得不到大家滿意的結論。有興趣諸位就繼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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