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rker633 wrote:去看了一下前一篇~原來已經是老司機了,載著孩子從路邊出來,直接切到路中心~還好孩子沒事。機車跟汽車擠到,不是只有殼會撞到,別忘了,機車的左側,除了前叉,還有一支強大的中柱,中柱那踏板~戰鬥力強的勒。 看吧一看就知道的事了,我故意不說就是等看看有沒有別人也注意到,代表這個是常識樓主他的前一篇大作,裡面洋洋灑灑的一再重申,他是塑膠車,不可能撞到奧迪的底盤側邊。到法院還是在申辯這件事。我一看就知道,奧迪底盤側面,那是中柱畫下去。(輪圈中獎也是這一個一路畫過去的。)機車的側面最突出,最恐怖的利器。就是中柱的踩立那塊鐵片。樓主應該還是不會承認吧。
harker633 wrote:去看了一下前一篇~...(恕刪) 前一篇文章:法院已經排除了中柱刮車的可能,第一高度不對,第二,車體寬度寬於中柱突出,兩車平行,中柱突出沒有車體的寬突出,所以刮不到法院現在已經在查為何1.車主為何當場如此激憤卻不主張事後才主張的部分?是車主到修配廠才主張的,還是修配廠自行起意所為。2.我當場就主張(有影片提出)事故現場有一灘水窪,啟動後往順向車道前進的軌跡經過水漥形成明顯印記,顯示機車已經順向前行一段距離(12.3公尺)如果起步應注意未注意,至少會在這12.3公尺內發現來左方來車而做出反應動作,這是人本能反應。3.勘驗對方行車紀錄器畫面,對方駕駛人在碰觸前3秒畫面已經可見機車準備啟動,機車駕駛並未立即前行,3秒後汽車仍是前行,機車早先啟行並往同向車道前行,汽車駕駛人應已知係機車起行,仍將車向左加速,難謂無逆向超車之故意,而導致超車未果而肇事。原審就此部分僅論及汽車駕駛人也有應注意而未予注意,卻未探究其後之駕駛行為為何目的。本件:7/23 中市某位民代,與大雅鄉有很大淵源,亦認本案有其明顯不尋常部分需待查,已經著手查詢當事人救護事故附近醫院到院初檢和家屬到達醫院後為何自費轉到澄清醫院中港院區?在澄清醫院又做了哪些醫療行為?查詢台中市政府紀錄,查出承辦交通隊員警有風紀案造懲戒紀錄,對於當地人發生車禍糾紛若受請託予以迴護,甚至動手腳在相關初判紀錄中加註對對造顯然不公莫須有事項,以致影響未來在訴訟上判決產生關鍵影響文字,經相對人提出異議仍不為加註更正,要求依法辦理。
jason 567 wrote:看吧一看就知道的事...(恕刪) 網友說:我一看就知道,奧迪底盤側面,那是中柱畫下去。(輪圈中獎也是這一個一路畫過去的。) 那您有沒有看清楚所謂中柱畫下去應該是一道劃傷,照片呈現的是一個經過事後補白色油漆的凹傷車體(上迴圈處)唯一能接觸到的點就是右後葉子板(這也高過於輪圈)中柱高度測量結果在輪圈五環標誌高度,鋁圈在維修廠標註受傷高度在五環高度之上至少12公分對方駕駛當場非常仔細檢視自己的車哪裡有傷,很認真的在做筆錄,若法院提示維修廠照片如此明顯傷處,怎可能對方駕駛當時不列舉,卻到了事後進廠才舉出,這在法律上,未記明於筆錄之車損是否能成為列舉車損為賠償標的,也有法律上的問題。駕駛人本身就是同保險公司職員,能說這案子100%沒有做手嗎??網友們很細心,但是山葉機車更是細心,山葉馬車賣得好,它的設計不是國產車那樣粗糙,安全疑慮人家2年前就想到了~要說中柱會卡到刮到車體外任何物體,我想照片已經說明一切了。
AYIYA wrote:樓主是個強烈相信自...(恕刪) 麻煩看一下您樓上的照片,請問我是這樣的人嗎?如果你的照片告訴你事實是如此,也要不以事實論述嗎?還有一點我絕上來這裡的網友都有一個共同的問題!都想當柯南當正義魔人!!我寫這篇文章(我講第5次了)我沒有任何討拍或是說我不該接受懲罰反過來我是100%願意接受我該受懲罰,但是我也不容許有人藉機趁人之危斂財~!反倒是這裡看文章的人大部分一進來看了第一篇就開始講那些已經被討論過的問題,難道都不仔細把每一篇看完再來客觀論述嗎??我也常常去看這裡很多令人啟疑竇的文章,但我不會輕易下斷語有疑問可以發問大家討論,這也對案情的真實性有很多幫助,我也希望我能夠早點明瞭究竟這案子的羅生門真實性是如何?對於事件,看的人必須要求自己客觀全面即便有同理心,也必須對兩方之間全面做分析我個人絕對要負該負的責任,事件的發展我也一直在這麼做但就是因為事情有問題,有不公之處,才會在這裡【紀錄發展過程】也許是我猜對~也許是我過度多疑....議員的初步調查已經出來了,也證明我的疑慮的確有問題~!當初救護車及到院的檢傷紀錄均沒有任何腿部受傷紀錄與主述當事人只有一隻腳趾頭扭傷和腳趾頭破皮原急救醫院紀錄也是如此,但家屬到院後堅持轉院,醫院說病人狀況並無轉院需要,公費如果要轉院必須自費,家屬堅持自費轉院,才轉到澄清醫院中港院區議員也調出澄清那邊紀錄,其中有一項就是 病人腿部骨折開刀住院。但這骨折是否因為此次車禍而起,我已經有答案了。事關訴訟,所以我要等當事人親自上法院來解釋。我知道大眾普遍對弱勢關心會去撻伐開車的人甚至有很多人說看見前面有老人還不停還不閃可是你們都不是現場開車的那一雙手~那條是中清路,是上班時間,大家知道後面有多少台車嗎?每一台速度都像我與老穰並行時左邊刷卡那台機車一樣快,我已經減速沒有踩油門但不能急停,也不能切左,已經偏左貼著線滑過,除非老人仍舊在車道中間我若是不急停恐會直接撞擊,但老人已經偏右行走,我也偏左行駛,還有人說這是故意殺人起訴,想得太離譜了吧!檢察官和法官不依客觀情況判斷?我的確從小就開車,重點是我這是首次開車肇事,我很清楚我自己當下有沒有做出正確的決定,我錯在哪裡?我該負甚麼責任,而非我不該對此事負責!希望大家要論述給意見,將每一篇文章看完,發言會比較中肯無誤。
機車騎行時, 駐車架不是立在地上的, 所以要把駐車架踼起來, 看看是不是凸出在側面, 不是立起來討論哪邊撞到。另外兩車相擠, 汽車不會傾一邊而機車會, 如此刮痕高度角度不同。昧於事實很難看見真相, 但旁觀者清, 知人者智, 自知者明, 不自知者不明, 不明者以法諭知。法官只會就證據問是或不是, 不會像好心的鄉民聽你那麼多。基於訊息對等公平起見, 我想也應該把01上有關訊息給當事人另一方知道, 好讓他們了解權利義務補充一下: 什麼叫無巧不成書, 機車的駐車架收起來時是用彈簧拉住, 所以因為震動其實它是會有些上上下下的, 老車更常見, 所以跟汽車相擠時, 或許駐車架在那瞬間移了下來剛好卡住汽車鈑金, 然後拉出一道弧線, 證據如果有留好, 或許駐車架上就會有汽車上的漆殘留, 因為不是刑事案件, 警方處理時不會想那麼多, 所以沒特別記錄或有鑑識人員仔細蒐證damoto53822080 wrote:麻煩看一下您樓上的...(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