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GI wrote:
如果大家都是『依法...(恕刪)
既然無法確認前車是否以最高速限行駛
已知後車速度高於前車
那堵塞不是成立了嗎?
後車是否超速
也是由執法機關判斷吧?
katana057 wrote:
再說一百遍也沒用,
法條沒有低速寬容,
例外法不能類推解釋...(恕刪)
YOGI wrote:
『法律』也沒有『最高寬限值』-那是執法機關執行細則規定,屬於取締實務的裁量權-有明顯寫入細則、也有雖然沒有成文,但實務上,也可能警察北北普遍『默契』、『慣例』,只要沒有逾越『法律』原先規定範圍內,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亦可能成為執法的『默契』、『慣例』。
從上面新聞最高速限110,被罰苦主是97
就是明顯違規,雖然最低速限寬限沒有白紙黑字
但是新聞中低於最高速限大於10K的標準,是否會成為警察取締的『默契』、『慣例』,就值得觀察。
再說一遍警察北北『應該』不會對107K開罰
因為-3K很可能還在測速槍誤差範圍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