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k830 wrote:這真是好主意!那可以期待你有一天可以成為高官,來確立一些規範嗎?...(恕刪) 亞洲最佳模範生:日本就在那邊不會跑... 看要不要學而已~~但看看就好..從交通整個環境...基本的三項元素: 執行.. 建設.. 教育.. 都爛掉了.....交通法規.. 駕訓制度.. 監理制度.. 持有負擔... 等,相關環節...都亂來... 別想說改裝部分會去正視.但制度規範也怕只學半套...就像HID一樣....要準備的資料有的還沒辦法... 像是魚眼合格證...再者是監理所的檢驗人員... 很雞蛋挑骨頭的要求切線...一般車廠出來也沒到那種切線... 且沒想到燈具本來就要有些散光來反射路牌標誌變成.. 有規範卻驗不過... 執法人員只是按文字說明來執行公權力照華人特性... 還會自我解讀,用主觀下去執法的權力逾越行為.防燙蓋不就是之一? 監理所也會有~ 上段的hid也是例子之一.
ataidx wrote:去申訴時的司法層面或...(恕刪) 在當下他們要開單時還先說我們現在在錄音,那當時我老婆也開始錄音是不是比較好,執法人員主觀這樣就是法令沒有詳細 就造成一些在中間地帶的人實在不知道怎麼去做,樓上那位裝LV管的請問你連絡方式是?你的防燙蓋怎麼上的?
人民也有大絕.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都是不錯的法條與解釋要刁也是可以給他刁,不過等你申訴過了之後再跟他提出賠償.比如...申訴花費的交通費、薪資賠償等.當然...前提是他不合理的刁你.ataidx wrote:但是執法時,執法人員主觀認定防燙裝置=防燙蓋...只會放大絕:有問題去申訴. 補一下第29條內容好了.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