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就有一個案例是,婦人闖越分隔島,被汽車直接撞死後來判無罪,當然死者家屬繼續上訴要求賠償不過根本是被當成無理取鬧我記得那件事會無罪是因為法官認為,基於信賴原則下,該駕駛沒有超速也無法得知那區會有人==========================================不管紅綠燈怎麼亮我路過路口時還是會減慢看左右畢竟我是騎機車,就算對方一百個不對,我還是會被撞死...還是小心為妙
除非有監視器拍到他闖紅燈,不然現場的證據就是你撞人我也吃過這種虧,而且我還是目睹車禍,下去扶人....結果變成我撞的只因為肇事者跑了,我好心下去扶老先生起來,老先生意識清楚後,第一眼看到就說我撞他....(阿伯,妳是雛鳥嗎?)
騎士の陽光小男孩 wrote:今天小弟騎車去學校的...(恕刪) 這就是台灣法律基於"情"的考量,所以會有這種大小差異之分,不過就算不賠湯藥費也沒關係,因為只要你的陳述屬實,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責任不在你的身上就好,只是大部分人都會選擇認賠了事吧..
為什麼汽車撞機車就有道義上的損失? 為什麼機車撞闖紅燈的人也錯? 只因為對方的身體被鐵包的比較少,所以都是有包鐵的人錯?該死?道義用在這種地方不會很奇怪嗎? 那只不過是給違規的人找藉口。守法的正義在哪?然怪眾多機車騎士才會有恃無恐隨便亂騎,當此路為我開!!這些根本是推卸責任!!!!機車騎士本身就要有所謂肉包鐵的危險性意識。要騎就要自己負起肉包鐵危險性的責任。憑什麼自己違規就要開車(沒違規)的人負道義責任。那位闖紅燈的歐巴桑也一樣。當她要違規闖紅燈就因該有被撞的意識,既然知道就要自己負責。要是被撞怨不得人。道義用在這種地方~~BULLSH!T!!!!要別人負責任,自己請守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