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我有甚麼錯誤的地方,還請專業的不吝指正。謝謝

台灣人的法律觀念真的不太OK
很多人覺得自己應該沒有錯,所以做筆錄的時候都沒有請律師陪同。
常常看外國影集或電影應該都有發現,
當一個普通的市井小民被帶到警局的時候,不論清白與否,一定會說我要找我的律師!
為什麼要找律師?因為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而最懂法律的人就是律師了。
一般人可能不知道筆錄應該要怎麼做才對自己有利;
才會出現樓上許多大大所提到的帝王條款「應注意而未注意」
假設某甲沒有超速的情況下撞到闖紅燈的某乙,
而過程中某甲明明注意到某乙,但因煞車不及而撞上了。
但因某甲不懂法律,而且剛發生車禍情緒緊張,在製做筆錄的過程提到
「我沒看到他,他就突然衝出來,我來不及反應就撞上去了」<---應注意而未注意
甚麼叫做應注意?開車應注意前方路況,而此說法就是說我沒注意到它,所以是未注意。
筆錄一但寫完簽名,就會成為法官判決的依據,要再翻盤就很難了。
正確的筆錄說法應該要是:我發現他闖紅燈,因此我重踩煞車(鳴按喇叭、轉向)但迴避不及
法官就可依現場煞車痕或證人等證明你應注意而有注意,自然就不用負肇責。
小弟也不是法律系的,還有許多法律的「規則」不了解,
但律師基本上會知道,即可避免這種「自白陷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