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燈車撞闖紅燈車,判賠73萬

這應該是魚販在傷害告訴的部分要求賠償的官司吧!!
至於那個大學生有沒有同時提傷害告訴也就不得而知~~

至於財損(車輛)~~我們是看不到~~~~
車輛部分應該就是學生2魚販8了~~
撞到闖紅燈的?

還要賠對方七十幾萬?

我覺得要上訴到底

先追究那個賣魚的說謊這件事吧

至少是讓公務人員製作不實筆錄...偽造文書之類的啊

我是那苦主 我也要反求償

八二是吧 現在查出來賣魚的是闖紅燈

所以大學生的八成要他負責 兩成自己處理

結論是 法律有帝王條款

開車上路 保險買多一點

免得守法還要碰到這狗屁事

min_chu wrote:
限速50公里...開60公里

有超速法官才判賠73萬..(恕刪)


不見得喔

台灣有一條叫應注意未注意的

您應該有聽過吧

台北/ Steve Lee
我比較想知道~~一般道路"應鋪平而未鋪平"的政府~~要罰政府多少錢給人民~~~
不知道因闖紅燈這種"故意"的行為.而造成的傷害能不能算"蓄意傷人"或"公共危險罪"
明知不可為而為.真的無法可治嗎?
不然這個大學生真的太倒楣了
你闖紅燈來撞我.你受傷我還要賠你錢
阿不然我是錯在不該沒讓你闖紅燈嗎?
難怪那些小鬼頭飆車都會闖紅燈.誰撞上他誰倒楣是吧
小弟沒有法律專長,以下只是個人的心得。
如我有甚麼錯誤的地方,還請專業的不吝指正。謝謝

台灣人的法律觀念真的不太OK
很多人覺得自己應該沒有錯,所以做筆錄的時候都沒有請律師陪同。
常常看外國影集或電影應該都有發現,
當一個普通的市井小民被帶到警局的時候,不論清白與否,一定會說我要找我的律師!

為什麼要找律師?因為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而最懂法律的人就是律師了。
一般人可能不知道筆錄應該要怎麼做才對自己有利;
才會出現樓上許多大大所提到的帝王條款「應注意而未注意」

假設某甲沒有超速的情況下撞到闖紅燈的某乙,
而過程中某甲明明注意到某乙,但因煞車不及而撞上了。
但因某甲不懂法律,而且剛發生車禍情緒緊張,在製做筆錄的過程提到
「我沒看到他,他就突然衝出來,我來不及反應就撞上去了」<---應注意而未注意
甚麼叫做應注意?開車應注意前方路況,而此說法就是說我沒注意到它,所以是未注意。

筆錄一但寫完簽名,就會成為法官判決的依據,要再翻盤就很難了。
正確的筆錄說法應該要是:我發現他闖紅燈,因此我重踩煞車(鳴按喇叭、轉向)但迴避不及
法官就可依現場煞車痕或證人等證明你應注意而有注意,自然就不用負肇責。

小弟也不是法律系的,還有許多法律的「規則」不了解,
但律師基本上會知道,即可避免這種「自白陷阱」。

砂子 wrote:
小弟沒有法律專長,以...(恕刪)

說的好

不管是什麼事 一到警局

製作筆錄時 真的要想清楚 再講出口

最後筆錄要看看 是真實傳達自己的意思嗎?

還是辭不達意 如果有律師在場那最好

因為會一字一句 反覆推敲 最後講出來的

製作出來的筆錄是在當事人思路正常下

也是合乎實情的

而不是驚魂未定 脫口而出 本來是沒事的

講出對自己不利的筆錄
砂子 wrote:
正確的筆錄說法應該要是:我發現他闖紅燈,因此我重踩煞車(鳴按喇叭、轉向)但迴避不及
...(恕刪)


這句給你按個

很多人就真的是敗在自己做筆錄時就很"白話"的直接講出來(但這是人之常情)

警察當然就沒在客氣的囉

樓主講的這句筆錄說法真的正確,不能出現"來不及反應"、"沒看到"、"沒注意"...等等這些字眼

不然就講:我緩速行經綠燈路口時,發現他突然從巷子闖紅燈衝出來,當下我也馬上鳴喇叭+急踩煞車等等的~

這就讓我想到"推撞"與"追撞"兩種講法的法律效果可是天差地遠呢

台灣法律真是奧妙

而且筆錄做完還要自己詳細檢查警察寫的每句每字喔~

砂子 wrote:
小弟沒有法律專長,以...(恕刪)


這位大大說得很好喔!
的確做筆錄時常常因為用詞不當反而讓自己的立場更站不住腳
這個觀念值得學習
如果是同向,應注意而未注意這還有點道理。
開車在自己的車道上,我們又不是馬,視野有可能這麼廣嗎?
到路口別人才從跟你是垂直的路線衝出來互撞,這也能說應注意而未注意嗎?

法官這樣判,沒有幾個人會服氣的。
今天如果是總統座車被闖紅燈的撞,再來看看哪個法官會判應注意而未注意。

不過前面大大說的真是不錯,以後真的有啥大條的事情,真的要說等我律師來了再說,
自己的權利不要讓他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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