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tty wrote:行人,在有行人穿越道,有燈號時;還是有遵守的責任。立法的原意,應該是能力愈大,責任愈大;所以即使行人沒有依照燈號違規過馬路,車輛還是要讓。真的不幸撞到了,車輛駕駛大多有責任!不過,違規的行人,應該也有部份責任(就賭會不會遇到恐龍法官了)甚至也有車輛駕駛人撞上違規行人,最後無罪的案例...(恕刪) 這個嗎?我最近PO的不知道誰會錯比較大看法官吧
diba7733 wrote:無論"有無"交通指揮...(恕刪) 在下的重點是..行經行人穿越道,而遇到行人應禮讓行人通行就算行人闖紅燈還是要禮讓但在台灣,大多駕駛人沒有這樣的觀念車與行人(不是行人與車喔!!)爭道,時時刻刻,任何地方都見的到!!萬一行人闖紅燈與車發生事故還是要看法官怎判,但責任上駕駛人的比重較多..如果這樣,設立行人號誌的意義就不大了不是??結論就是~~行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應禮讓其先通行!!
甩尾甩到外婆橋 wrote:在下的重點是..行經行人穿越道,而遇到行人應禮讓行人通行就算行人闖紅燈還是要禮讓但在台灣,大多駕駛人沒有這樣的觀念...(恕刪) 一開始講明不就好了,你不曉得版上很多n輪嘴臉的人嗎? 你頂樓的文章只會讓n輪嘴臉的人覺得你跟他們是同一陣線
t3629655 wrote:台灣製造~爛法律專門...(恕刪) 法律真的不爛~爛的是人~~這法律在全世界皆然~爛的是那些好手好腳~眼清目明不會看來車又喜歡故意闖紅燈的路人~~等有一天你老了~過馬路已經沒那麼迅速~你會知道這法律好在哪~
linpredator wrote:這個嗎?我最近PO的...(恕刪) 這個行人會有責任!!!因為未走在斑馬線上,行人穿越車道,只要100公尺內有班馬線,確不行走的話,行人一定有責任!!!!不過機車騎車的車道跟習慣也不太好!!!
子彈打中毛 wrote:行人在市區道路本來就該有享有僅次於緊急救援的絕對優先路權,平面道路本來就是給人和其他動物走的,用輪子在代步的是在「邱」什麼?自以為高級嗎恕刪) 這樣好像不大理性奶.....改天你開車綠燈遇到突然冒出來闖小紅人的行人 , 大大千萬別 "邱" 喔....會自打嘴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