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續:關於高速公路「內線車道」爭議之問題,歡迎作答與討論。

MILK660 wrote:
問題一:當內線車道,...(恕刪)


以上寫得落落長...試問一個問題..:
如果原PO 根本不是開在內車道,或是超完車後回到自己原來車道 (別跟我說心臟很大一次可以連超十幾台車或連超1公里的車陣..那叫超速不叫超車)
那開文裡所問的問題不就完全不成立了嗎..?? 沒有人佔著內車道行駛..那還需要考慮讓不讓道的禮節跟限不限速問題嗎..?

結論就是..不要做自私鬼..把內車道讓出來就對了!!
SHCC wrote:
問題一...說巧不巧被攔檢開紅單...(恕刪)

如果我是A車,已經被攔就認了
頂多跟警察講,是為了要讓後面比我快的車所以才超速
或是更積極一點的,就說是被B逼車害怕所以超速
所以,如果罰單吃定了,我也不會爭論

SHCC wrote:
問題二...以時速130行駛的B車...會主動也守法的切到中線車道嗎?...(恕刪)

如果我是A車,我不管他(B車)
他應該要管好自己(也就是路況許可,切回中線)

SHCC wrote:
問題三...(恕刪)

照題目描述,應該沒機會等空檔切中線超越內線車
如果我是C車,就選擇跟上內線車流
如果我也是內線那10部車之一
就選擇有空檔切回中線

SHCC wrote:
問題四...(恕刪)

四五年前希望能提高到140+
前陣子覺得再快也沒用,速限提高但大眾不見得敢開
反而造成速差更大的混亂
還不如落實車速分流教育、政策與規劃

結論就是,在高速公路上,我不論開甚麼速度(法規內外)
有擋到後車,或是後車有超車意圖,就往右切去讓車
實際路上的狀況是
中外線反而是超車道的機率比較高(交流道密集處除外)

wayne8888 wrote:
我的觀念很簡單
1....(恕刪)


值得省思的題目
在車流量不大狀況下
外/中車道有兩輛並排開119(限速110)
請問此時怎麼超車?
>應該要規定劃分各車道的速率?!是不是要左車比右車快?
內車道開110 中線也開110
>去哪超車? 外車道? 罰單你要繳?

當您反思此問題,您就可理解目前高速公路實施作法是得到大多數人的認可的。

在最高速限110路段,以100以下速度開在內側,紅斑馬有空就會過來開單,跟在後頭的我,也會閃燈按喇叭,這兩個動作是提醒,並非挑釁。逼車攔車緊煞已屬犯法行為。

開車是一人,但道路整體規劃是以全盤考量。若台灣地很大,車流不多又守法,當然可開放無限速。我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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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629655 wrote:
依法規去作
最高限速...(恕刪)


+++
法規雖然是僵硬死派,但至少提供大多數人用路的秩序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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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bqaz wrote:
寫這麼多實在懶得看....(恕刪)


如果開在內側低於100,那等著紅斑馬開單,不用您費心。

我不是個自私的開車者。

有空,歡迎您回答我提出的三個問題。(不回答當然也沒關係)。


何謂自私與公利,有空也歡迎您提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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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an wrote:
這有個問題點 如果前...(恕刪)


台灣地小車多,再加上一定比例開車的習慣禮儀不好,所以才會規劃有最高速限。

若真的要修改,我的意見是:可分段、分時間來提高速度(需搭配配套措施:如罰則相對提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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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yu_911 wrote:
安全第一是一定的
然...(恕刪)



行車車流穩定就是安全的首要保障。

當在中山高新竹以北,上下班時間,一路100速度守秩序排在內線車道。難道要為了幾公里後之一台超高速度的車子,就要這幾百台車右切、讓開,讓他一路飆下去危及他人安全嗎?
提供您思考。

網路流傳的肇事影片,幾乎都以超速為第一原因(搭配駕駛不當、輪胎無保養等等)。
賓士葉公子,可以說:我要超車,請讓出所有車道。因為車子好,所以速度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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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L wrote:
所以說嘛, 10 多...(恕刪)


如果您有興趣,可去研究警察的雷射槍的測速與gps或一般車輛速度的差異,會是一大善事。

若明顯低於速限,紅斑馬在監測畫面上就會主動發現,派車子來告發的,不用您費心。

還是這句話,您的想法:一台車比10多台車重要。

「在內側超車道發現後方有車漸漸接近, 自己早點閃開就是了.」
在高速切換車道是有危險性的,當因後方車速快,我們就要主動幫忙他,幫他開路,而增加自己行車危險嗎?如您所言,讓開後,我方出車禍,他會友情道義補償嗎?
建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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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魚0309 wrote:
這也是我長久以來的疑...(恕刪)


01論壇的內側可永遠超車派,是視速限為無物的。

我開在高速公路上內側,雖然已是最高速限+10,但有時也會主動讓出給後方的超快速車。
但我還從沒看過一台超過我車子的人,會守法的右切到中線,都是一直狂飆在內線的。

這個問題,也沒人會回答,因為是「自打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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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tia wrote:
這種狀況就單純先退到...(恕刪)



如果我會錯意,請先見諒,感謝您。

為何要成就後方違法超速事宜,而又要這些守法的車子,辛苦的右切再左切呢。

===============

CCL wrote:
超車的動作, 和佔用...(恕刪)


為何要成就後方違法超速事宜,而又要這些守法的車子,辛苦的右切再左切呢。

要超速違法駕駛,請自行鑽車縫。只要有打方向燈,我都不覺得在高速公路上開快車有何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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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land wrote:
這個問題可以參考一下...(恕刪)


確實任何行駛路段時間,千奇百怪。注意行車安全,重要的。

我也有開120速度以上,但我不會去別人讓到,自己找車縫即可。不要破壞大多數人的車流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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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US wrote:
個人超完龜車後就切回...(恕刪)



1.該換手機了,開開玩笑,請見諒。

2.還是這句話:歡迎您可回答我提出的三個問題。(不回答也可以的)
感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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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K660 wrote:
問題一:當內線...(恕刪)


就實際經驗得知,大多數人的眼力沒這們好,呵呵。

感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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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bqaz wrote:
以上寫得落落長......(恕刪)



您提的反思問題程度太高。寬恕我看不懂,無法回答。

討論是以內線車道超車之相關事宜。

又看了好幾次您的問題,說真的,我還是看不懂。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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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saka wrote:
四五年前希望能提高到140+
前陣子覺得再快也沒用,速限提高但大眾不見得敢開
反而造成速差更大的混亂
還不如落實車速分流教育、政策與規劃

結論就是,在高速公路上,我不論開甚麼速度(法規內外)
有擋到後車,或是後車有超車意圖,就往右切去讓車
實際路上的狀況是
中外線反而是超車道的機率比較高(交流道密集處除外)



我個人是覺得,可針對不同路段落、與時間作個調整。
比如說:北二高,非假日星期一至五晚上12點至凌晨06點,最內側車道可提高速限到130,但超速罰款或記點相對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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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CC wrote:
問題一:當內線車道,A車以最高速限(或+10)行駛內側車道,這時後方有超速更高速(約130 or more)的車輛B靠近。這時A車,主動加速(因右方剛好有車子C,在台灣是很常見的),以時速125左右切到中線車道,說巧不巧被攔檢開紅單,可申訴說是為了讓後方超車而免罰嗎?或是 A車「守法」龜在內線車道,逼迫後方超高速車輛,必須切到中線或路肩而被告發時,可申訴是因為內線車道龜車而免罰嗎?

問題二:同以上狀況,這時A車讓出內線車道,請問在台灣,這台以時速130行駛的B車,超過已切到中線車道的A車時,會主動也守法的切到中線車道嗎?還是繼續超高速行駛內側車道?何者為宜?請以台灣高速公路實況為據。

問題三:在一個中流量的高速公路上,比如說北台灣上午8時至中午12時。這時內中外,三線車道皆有車輛以安全距離行駛。內線車道約有10多輛車子以最高速限(或+10)行駛,這時最後方有一台超高速約以130速度C車接近時。請問若依照部分網友的見解:這10多輛車子必須一一找時間、拉速度(冒著更高違法超速度)、鑽空隙,右切到中線車道,好讓這台超速繼續狂飆下去。抑或是依照現行規定,這10餘輛得繼續行駛內側車道,而這輛超高速的C車,自行切車道,繼續行駛。
請問這兩種行車流向,何種對整體行車流量穩定(暨行車安全)影響較小?
(延伸說明:這10多輛切到右邊中線的車輛,因中線速度不夠,所以都可能會再切到左側內線車道來)

問題四:如果整體高速公路行車規劃不變,您認為最高速度可提高為多少?或是有相關配套規定?
.(恕刪)


1.這種情況就是台灣法規的漏洞
台灣沒有內線車速永遠高於外線的法規
如果內線A車的車速,沒有比中線C車快,和中線C車等速併行的話, A應該要退到C的後面, 而不是要超過C.
因為C也已經開到速限+10 , A 車怕超速, 不敢加速 ,一定超不過C .結果是,兩車併駛.
所以A此時,應該打右轉燈, 告之後車,我要讓出車道,請等一下, 然後就可以安全退到 C 的後面.

在德國,因為內線除非超車, 不會開進去, Autobahn常常只有二線道, 外線有時會有一長串20-30台大貨車,一時超不過去, 後面來了 300km 的911, 我們再怎麼拼, 也頂多200km, 跑不到300km. 那此時只要一直打著左轉燈, 表示我正在超車, 一有空檔就要離開. 這樣後車會等.

125km可以去申訴, 因為
1.A,B,C三台車是擠在一團的,又是動態的, 測速器是測到那一台超速? 可以請開單的單位提出證據.
2.錶速125, 大約是實際車速115km , 通常儀器都有誤差值, 請開單單位證明它的儀器誤差值小於+-5km.
3.這種情況不發生於台灣, 因為內線車速大概,最快都只有100km(錶速110km),如果它測到125km,依據經驗法則, 一定是機器壞了.

2.這又是台灣法規的盲點, 沒有"超車道"和"行車道"的規劃.
所有車道都是"超車道",也都是"行車道"
依據 "壅塞學" 的計算, 只要內線定速行駛, 後面一定會塞車(如下說明)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4&t=2223947&p=30#32156019
超車完一定要離開,才能留下一條超車道.

3.已經塞車了,就不必再換車道,因為都一樣慢. Autobahn也會塞車, 就排隊跟著前車開.
而這輛超高速的C車(在德國是慢車),若自行切車道,一定是右線超車,在台灣和德國,都是違法的.
中線車速不夠,應該自動退往外線.不應該和外線併駛.
(標準很簡單, 如果右邊的車比你快,或併行, 這就不對了,不是拉高車速超過去,就是降速切換到右車後方)

留下一條超車道, 快慢車分流, 整體車速會最快
理由在此,請點入
不然三台車併行就封鎖整條公路了!
德國Autobahn行車規則

台灣教育, 從小總是教小孩考第一名, 沒有教如何禮讓,如何過團體生活,連開車都要搶第一,以我為準,不能比我快. 超過我就是超速.
實際上的問題不是速度, 而是定速在內線,不留下一條超車道,就註定後方一定會塞車.

在美國很多路口, 沒有紅綠燈, 所以是誰先到路口, 誰就先通過,很有次序, 在台灣一定搶成一團.
歐洲沒有紅綠燈的路口,一定有"路權"標誌 , 支線車一定要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幹道車有優先路權.
美式教育中的"籃球", 其實就是訓練小組合作, 成為一個Team . 在澳洲的幼稚園,不是教數學,拼字, 是教"交通規則".
這是從小的教育, 所以人家可以小組合作,Team work, 我們的教育就是一盤散沙, 只能單打獨鬥.成就自己.

4.現在連110km 都達不到了, 還奢望能再快? 有110km就可以偷笑了. 日本比台灣更慢, 只有80-100km
100km 和 140km , 速度感差很大, 要有更大的反應距離和時間,
況且台灣的車輛普遍安全配備(例如ESP)不足, 要開到 140-150 , 非常危險.

台灣高速公路亂象, 和車速多少關係不大, 而是 沒有路權觀念 , 也不懂禮讓

要設定路權 , 設定何謂"超車車道" 和 定義 "行車車道"
內線淨空, 快慢分流,內線車速永遠高於外線

以車道上方LED顯示, 機動提高,降低速線 機動開放路肩….
慢速駕駛,無超車行為卻佔用內線,開罰, 再教育
駕訓班要教授, 如何安全超車.

貨櫃車,大貨車, 大巴士 駕駛, 要登記出車時間, 嚴禁超時駕駛,超速要斷油裝置.
中線是大型車的超車道, 超完車要立刻離開, 不可佔用中線,兩車併駛.

通過德國的大貨車,都有GPS定位裝置,是以GPS定位來收費,沒有e-tag, OBU, 由那個交流道上,那裏下,清清楚楚. 超速也馬上就抓到.
SHCC wrote:
問題一:當內線車道,A車以最高速限(或+10)行駛內側車道,這時後方有超速更高速(約130 or more)的車輛B靠近。這時A車,主動加速(因右方剛好有車子,在台灣是很常見的),以時速125左右切到中線車道,說巧不巧被攔檢開紅單,可申訴說是為了讓後方超車而免罰嗎?或是 A車「守法」龜在內線車道,逼迫後方超高速車輛,必須切到中線或路肩而被告發時,可申訴是因為內線車道龜車而免罰嗎


如以上狀況,我會繼續以最高速限(或+10)行駛,不會為了讓車而超速,但一開始就不應該行駛於內線車道,因為你根本超不了車..

SHCC wrote:
問題二:同以上狀況,這時A車讓出內線車道,請問在台灣,這台以時速130行駛的B車,超過已切到中線車道的A車時,會主動也守法的切到中線車道嗎?還是繼續超高速行駛內側車道?何者為宜?請以台灣高速公路實況為據。

若發覺後方有車輛快速逼近,自己又不想超速的話,要不就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線車道,讓後方車輛自行找空隙鑽,要不就先行減速避往外線車道,因為以時速130公里行駛已經違法,沒有必要,但一樣同第一個問題,既然超不了車,一開始就不應該行駛於內線,無論你時速如何,你已經成為路障,你怎麼知道後方車輛有沒有甚麼不可抗拒的因素一定要趕時間,當然,超速還是不建議,但人總有無奈之時..

SHCC wrote:
問題三:在一個中流量的高速公路上,比如說北台灣上午8時至中午12時。這時內中外,三線車道皆有車輛以安全距離行駛。內線車道約有10多輛車子以最高速限(或+10)行駛,這時最後方有一台超高速約以130速度C車接近時。請問若依照部分網友的見解:這10多輛車子必須一一找時間、拉速度(冒著更高違法超速度)、鑽空隙,右切到中線車道,好讓這台超速繼續狂飆下去。抑或是依照現行規定,這10餘輛得繼續行駛內側車道,而這輛超高速的C車,自行切車道,繼續行駛。
請問這兩種行車流向,何種對整體行車流量穩定(暨行車安全)影響較小?
(延伸說明:這10多輛切到右邊中線的車輛,因中線速度不夠,所以都可能會再切到左側內線車道來)

若車流量大的時候,是不需要因此而讓車,但若是我,我會想辦法讓後車過,再切回內線,前提是自己安全的情況下,原因如上,你不知道後方車輛為甚麼著急,若只是飆車族,這樣子切來切去也不安全,理想狀況除了超車,本來就不應該行駛於內線..

SHCC wrote:
問題四:如果整體高速公路行車規劃不變,您認為最高速度可提高為多少?或是有相關配套規定?

理想狀況是如歐洲某些高速公路車道不限速,但國外大家都有良好的駕駛觀念,不佔據內車道,這點觀念台灣要跟上,還有一段不短的路要走,更何況台灣的高速公路已經不像高速公路,閘道太多,駕駛觀念太差,以現在情況,維持現有狀況就好,頂多就是內線提高速限,但駕駛觀念不改變,甚麼改變都是空談,要改變的是駕駛觀念以及道德,這些不改說再多都沒用..

arisaka wrote:
結論就是,在高速公路上,我不論開甚麼速度(法規內外)
有擋到後車,或是後車有超車意圖,就往右切去讓車
實際路上的狀況是
中外線反而是超車道的機率比較高(交流道密集處除外)

+1
我就常常從外車道,一舉超過中內兩個車道的車,
也不知道那兩個車道為什麼同時出現90km左右的車子還幾乎併行,

雖然聽說在國外不可以這樣做,
但是在台灣,這好像是必然的選擇?
大叔是 萌Style (笑)

SHCC wrote:
問題一:當內線車道,A車以最高速限(或+10)行駛內側車道...(恕刪)

=>若有較高速車接近,在下會提早打右方向燈對後方知道在下準備讓道,以最高速限+10行駛,再找最近的外切點切出.

SHCC wrote:
問題二:同以上狀況,這時A車讓出內線車道,...(恕刪)

=>這已不是本人能定奪的了,因為
1.在下已做了讓道...
2.那部車的超速問題是國道警察或測速照相機能裁定的.
3.那部車會不會回到中線,不是在下能左右的.


SHCC wrote:
問題三:在一個中流量的高速公路上,比如說北台灣上午8時至中午12時。...(恕刪)


=>"內線車道約有10多輛車子以最高速限(或+10)行駛","以台灣高速公路實況為據",可能有這種情況嗎?若真有,那在下真的孤漏寡聞了.
=>若真有這樣的情況,
(1)若在下為原內線道的車,在下會打右方向燈告訴後方車輛在下準備讓道,告訴中線車道車輛在下準備切到中線...
(2)若在下為原中線道的車,看到內線有車要到中線且車速比在下快,為保持安會車距,在下會減速...

SHCC wrote:
問題四:如果整體高速公路行車規劃不變...(恕刪)

=>在下以為速限的部分是OK,但應該將法條中的"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線車道"拿掉,免得造成不必要的混淆.


在下開車經歷沒版大久,大大小小紅單雖然不算少,但也沒超過10張,其中超速的是有一張,是在平面道路上速限60的路段開到65,國道超速的部分則完全沒有,也因此,在下不敢說自己是守法或有禮儀的駕駛;在下也無權無勢,也和版大一樣跟著國家制訂的遊戲規則來開車,而在台灣的高速公路上,在下也幾乎都維持在120以下,且相對於版大,在下在守著國家制訂的速限之時,會把內線車道讓給需要趕時間的人;如版大所說,高雄台北真的不長,也真的無需開太快,但不能否認,台灣不是每個地方都如台北那麼方便,也不是所有的情況都能用大眾運輸就能解決.

以版大所提的例子"飆車見母最後一面 超速照罰",
再著,這種特殊情況超速是否能撤銷是看法官,
1.罕見案例!搶救玳瑁幼龜 國道超速免罰(出處:中央廣播電台新聞頻道 2012/3/17)
去年底一隻玳瑁誤入漁網,被撈起時受傷奄奄一息,雲林縣政府保育人員在國道疾駛,送往國立屏東海生館急救,因超速被告發;保育人員以「救動物如救人命」提出申訴,上月獲撤銷免罰,創下台灣搶救保育動物免罰罕例。
去年12月28日傍晚,一隻玳瑁幼龜在雲林口湖鄉海域誤入漁網,初步檢視,體重約兩公斤的玳瑁有拉傷現象,且因受困太久虛弱無力,立即通報縣府森林及保育科,獸醫林佩羿及黃振宜趕到處理。
經緊急救傷與觀察一晚,狀況未改善,隔天一早,黃振宜駕駛縣府野生動物保育專車,火速送往屏東海生館收容中心。當天行經國道三號台南市新化南下路段,時速達123公里,超速13公里,一月中旬黃振宜接到告發單。
雲縣府森林及保育科員黃振宜16日表示,當時本來想自掏腰包罰新台幣3千元了事,後來心想是為搶救保育類海龜才超速,決定申訴,「否則,以後誰還願意冒風險搶救動物?」
經各單位通力合作救援,這隻差點讓保育人員荷包失血的玳瑁,目前復原良好,海生館決定月底送回雲林野放回歸大海。
向雲林監理站申訴成功的黃振宜十分開心,稱許監理單位與國道警察兼顧情理,發揮「救治野生動物如救人的同理心」。
雲林監理站副站長王志忠說,這起申訴案是他在監理單位服務30年來首見,顯見各單位保育觀念已大幅提升。

2.法外情 父病危兒超速免罰(民視新聞 2012/3/5)
法律不外人情,苗栗有一名男子因為接獲父親病危通知,趕忙開車回台北,在國道三號上超速被罰3000元,還記違規點數一點,當事人向地院提出異議,法官認為情有可原,裁定不罰。
罰單上面,清楚寫著車速126公里,已經超速,不過開車的男子,卻是因為接到醫院的病危通知,趕著從苗栗開車到台北看父親,情急之下,根本不知道自己開多快。


對你我而言,我們做的只是讓道或減速,但對他們來說,卻是在爭這一秒之差........
版大認為,所舉例的案件中,對那位鄭小姐來說,是見母親的最後一面重要還是緊守著速限重要?若時間重來,"吃罰單而能見到母親最後一面"與"守速限卻沒見到母親最後一面",不知道這位鄭小姐會如何選擇?




SHCC wrote:
問題一:當內線車道,A車以最高速限(或+10)行駛內側車道,這時後方有超速更高速(約130 or more)的車輛B靠近。這時A車,主動加速(因右方剛好有車子,在台灣是很常見的),以時速125左右切到中線車道,說巧不巧被攔檢開紅單,可申訴說是為了讓後方超車而免罰嗎?或是 A車「守法」龜在內線車道,逼迫後方超高速車輛,必須切到中線或路肩而被告發時,可申訴是因為內線車道龜車而免罰嗎?

就超速,當然就欣然的接罰單吧,不然你說,你講125就真的125嗎?
有標檢局認証嗎?


問題二:同以上狀況,這時A車讓出內線車道,請問在台灣,這台以時速130行駛的B車,超過已切到中線車道的A車時,會主動也守法的切到中線車道嗎?還是繼續超高速行駛內側車道?何者為宜?請以台灣高速公路實況為據。

不也就超速嗎?理由同上。


問題三:在一個中流量的高速公路上,比如說北台灣上午8時至中午12時。這時內中外,三線車道皆有車輛以安全距離行駛。內線車道約有10多輛車子以最高速限(或+10)行駛,這時最後方有一台超高速約以130速度C車接近時。請問若依照部分網友的見解:這10多輛車子必須一一找時間、拉速度(冒著更高違法超速度)、鑽空隙,右切到中線車道,好讓這台超速繼續狂飆下去。抑或是依照現行規定,這10餘輛得繼續行駛內側車道,而這輛超高速的C車,自行切車道,繼續行駛。
請問這兩種行車流向,何種對整體行車流量穩定(暨行車安全)影響較小?
(延伸說明:這10多輛切到右邊中線的車輛,因中線速度不夠,所以都可能會再切到左側內線車道來)

恕刪)


依我在m01觀察許久,通常m01網友當然會認為要讓,不過,請這台超高速c車,別看到測速桿,或車上的測速器在叫,就踩剎車…當擋後面車子的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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