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機越來越普及之我眼中見到的現象

chang2520 wrote:
我沒記錯的話,只要在...(恕刪)


肇事者也有提及"當時視線被右方車輛擋住,等發現江男時,已來不及煞車",那閣下的意思是闖黃燈是對的??那闖黃燈者是不是也該提出他黃燈不停的正當理由??難不成他要說我腳踏車車速太快停不下來??

為什麼都是要綠燈行的人提出證明??那雙方都無法提出證明的話,不應該是按法規按燈號嗎??為什麼你會認為反而是綠燈的人錯了??那幹嘛設紅綠燈??那法官的認定又在哪裡??為什麼只承認開車方認為的自認疏忽點,而不採信等發現江男時,已來不及煞車之說詞??

我是不知道你有沒有開車經驗,我是有時會遇到開車在外側停紅燈時會被內側車輛擋住視線之狀況~~

閣下看似如此懂法,以刑逼民應該聽過吧~~

再者,如果這條應注意而未注意如此重要,那為何這條帝王條款不是用在闖黃燈者身上。自己闖了黃燈了,不是應該要更加注意嗎??意思是怎樣,可以大叫我要闖黃燈了,你們大家給我小心點是嗎??如果有大叫那到還好,就是怕他連叫都不叫就衝過來了~~
臥龍深 wrote:
肇事者也有提及"當時...(恕刪)



沒記錯的話
目前沒有黃燈這事.
黃燈是告訴你你這一向的道路通行權即將停止.
搶黃燈也不罰(沒有法可以罰或是實務上不罰就不清楚了).

你提供的新聞裡,腳踏車搶黃燈是肯定句.
即是說當時路權應該在腳踏車那邊(因為腳踏車這一向的通行權尚未結束).
駕駛人行經路口有責任注意路口狀況,所以不是綠燈就能直接衝.
另外新聞內容指出游男坦承起步前未注意前方狀況.
只看報導內容的話,這個案子是汽車駕駛人自己承認未注意,
但又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視線被檔住(其它人的證言也好,行車記錄器影像也好).
所以刑事責任上汽車駕駛人的過失傷害成立.
民事上的判決與肇事判定則是另一回事.

臥龍深 wrote:
閣下看似如此懂法,以刑逼民應該聽過吧~~


小弟不是念法的,以上言論皆是小弟個人的想法,有錯請指教.
但是小弟知道提出告訴是所有公民皆擁有的權利.
以刑逼民這個作法亦是當事人的自由選擇.

chang2520 wrote:
沒記錯的話目前沒有闖...(恕刪)


那你的意思是綠燈是假的??還是綠燈行是錯的??
黃燈走是對的,相對的綠燈就該停~~
那如果照你這樣說法如果不是綠燈行是錯的,就是燈號有問題,那他應該去申請國賠~~

臥龍深 wrote:
那你的意思是綠燈是假的??還是綠燈行是錯的??
黃燈走是對的,相對的綠燈就該停~~
那如果照你這樣說法如果不是綠燈行是錯的,就是燈號有問題,那他應該去申請國賠~~



小弟對這一起事故的看法已經全寫在這一討論串之前的文章裡了.

沒有其他資料之前小弟不想重覆發言,

如果你要以這種方式質問的話,請恕小弟無法與你繼續討論下去.
臥龍深 wrote:
那你的意思是綠燈是假的??還是綠燈行是錯的??
黃燈走是對的,相對的綠燈就該停~~
那如果照你這樣說法如果不是綠燈行是錯的,就是燈號有問題,那他應該去申請國賠~~


我想你應該要有一個觀念,在【人命】之前,路權也得靠邊

路權跟人命是不能擺在同一個天平上量秤,路權只是交通事故上判定肇事責任的依據之一,但人命,永遠不會因為你取得路權就能隨意侵害

若你的路權觀念已經演化到沒法尊重人命,請你不要駕駛交通工具吧,並將駕照繳回監理站,因為交通工具在你手上將會變成傷人道具,你已經沒有使用交通工具的資格了


重機喜好者
米咖 wrote:
騎士還有騎士風,四輪...(恕刪)


所以說啦~哪裡"道貌岸然"的人最多呢?? 01最多啦~

如果我把某些管理者也列入其中之一的話~

下場不知道會怎樣的說!!!
臥龍深 wrote:




那你的意思是綠燈是假的??還是綠燈行是錯的??
黃燈走是對的,相對的綠燈就該停~~
那如果照你這樣說法如果不是綠燈行是錯的,就是燈號有問題,那他應該去申請國賠~~...(恕刪)

你要表達的不就是我說的,合法殺人的狀況嗎?法規中沒有闖黃燈的罰則,自然也沒有所謂闖黃燈的說法,所以說你覺得反正綠燈亮我就是可以不管三七二十一,油門踩下去就對了,撞到別人絕對不關我的事;又如我說的而你也提到,假使是燈號問題,而碰巧又發生在你這邊,右邊是疾駛而來的大卡車,把你的車子給碰壞了,我想卡車駕駛也會主張廢除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帝王條款,而你去申請國賠就好了。
就是那個光 wrote:
我想你應該要有一個觀...(恕刪)


很抱歉,我又不懂你的舉例了~~
你的【人命】是命,別人的也是~~會發生事故是相對的~~
我不清楚釐清應注意而未注意及過失致死的定義和你所說的"沒法尊重人命"有什麼相干,尊重是互相的~~
又與正常正當禮讓通斑馬線的人有何關係~~
tansywen wrote:
你要表達的不就是我說...(恕刪)


很抱歉,我所指的都是意外狀況,而你提的都是意圖狀況~~根本不同~~
臥龍深 wrote:
很抱歉,我所指的都是...(恕刪)



最後再說一次吧.

你提到的自由報導的那件腳踏車事故,個人見解是沒有問題的.
這一串前面也提到過理由了.

目前還在版面的討論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874263&p=1
你可以進去看看jyl527的說法.他也有提到一些相關的法規.(第2&第6頁)

看不懂,或是有疑問的話可以好好討論,
但請不要像你在23樓那樣,曲解我的文章,還對我質疑一些我沒說過的話.
我是不會回答你,以那樣的方式質問的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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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吧.

從你提到的腳踏車案就可以知道,
台灣有許多用路人是直到出事了,才知道自己根本沒有依規定使用道路.

我再問一次

請問,你有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以上這六項法規的每一條的條文都有看過一遍嘛?
你真的知道你在道路使用上所有該尊守的事項,應盡的義務嘛?
你真的有辦法,有心要依規定使用道路嘛?

不論如何,以台灣的道路使用現狀,
小弟我只能認為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這個規定是必須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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