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leA wrote:
使用中的機車未按時定...(恕刪)


沒完成報廢手續就是視同使用中,如果這點你不同意就不必討論下去了,沒交集

我相信很多人看法和你不一樣

你是車主你就有"義務"按時繳納稅金,定檢,車子不用要報廢你也有"義務"要及時去報廢,我想稽查機關沒那麼多人力物力去仔細調查哪輛車確實在使用中或者早已不用,以報廢與否來作為是否使用中的標準,是很合理的,假如像你說的要相關單位仔細去追查那才真的是浪費納稅人的錢,而且定檢單,電視上都一再宣導車輛要按時定檢否則會受罰,怎麼你都沒接收到? 你放任自己的疏忽不及時補救卻要怪政府,這說不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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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leA wrote:
不知有沒有想過法規命...(恕刪)


你要去鑽研這些,我就不奉陪了,我只有一個簡單概念:

做人要甘願
一、按違法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自不得以擬制推測之方法,推定
其違法事實,此為行政程序及行政爭訟適用之共通法則,行政機關本
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又所憑之證據,亦須在客觀上明確足以證明行為
人違法事實之存在,並符合法律規定,始能據以對人民作成罰鍰處分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使用中之汽車應實施排放
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係為確保機車使用中所排放空氣污染物符合
法定標準,以達防制空氣污染之目的所必要,因此環保機關於稽查使
用中機車是否依規定實施排氣定期檢驗時,自應以車牌辨識系統、巡查
、攔查或攔檢等方式進行稽查工作或輔以其他交通違規資料為佐證
證明其確屬使用中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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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令文解釋, 車子停放在路邊被巡查人員看到, 定檢貼紙過期、車牌也未註銷,判定車輛為使用中且未定期受檢,就可以此通知車主受檢, 樓主應是此情況才被通知要去受檢.

樓主也說如果車子不是放路邊是放自家裏面, 巡查人員看不到就會沒事了, 樓主想申訴, 是想賭賭看巡查人員未確實巡查, 而是用電腦比對, 就寄出通知書, 對吧?

個人認為樓主是真的被巡查人員巡到的, 以目前監理站電腦他作業, 用比對的早就比對出來了,而不是八年後.

樓主在未得到確實證據, 就作出指控>>>"不過對於政府濫用職權和浮濫的經費人力算是領教到了."
似乎早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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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斯特 wrote:
一、按違法事實應依證...(恕刪)


發現賭輸了,才在那開始翻法規找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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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leA wrote:
不是,是法律適用問題...(恕刪)

樓主認同環保署環署空字第1010037723號函解釋文,
解釋文中說到用巡查方式也可以作為認定車輛為使用中,請參考我24樓的說明.
如果樓主不服, 應該是先想辨法推翻環保署環署空字第1010037723號函,
而不是認同他, 確又不服它, 矛盾了.
矮額~

只是把舊機車 擋住停車格~

這眾所皆知~

不用去討公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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