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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之汽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檢驗不符合第三十四條排放標準之車輛,應於一個月內修復並申請複驗,未實施定期檢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得禁止其換發行車執照。
前項檢驗實施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
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之條件、設施、電腦軟體、檢驗人員資格、檢驗站之設置認可、撤銷、廢止、查核及停止檢驗等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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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不騎又不報廢(放八年?),擺放地點也不知道合不合法
不報廢收到通知又不去檢驗,不去檢驗被罰了又不服要申訴
既然你同意可以用廢棄物清理法開罰
代表你擺放的位置很明顯不合法
照理說政府應該兩張都開才是
連檢驗通知都要質疑,還拿出一堆憲法憲法的來說嘴
真的這麼不滿可以離開台灣啊
tripleA wrote:
如果依廢棄物清理法開罰我無話可說,可是空汙法,這就讓人難以接受.
明顯違反憲法一般原理原則中的「禁止不當連結原則」.
每個沒去作檢驗的人都只要說我只是放著沒騎,然後申訴
那還定這40條幹麼?
對任何事物抱持懷疑的態度,很好
但是不需要做的太過頭了
tripleA wrote:
沒去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是另外一回事,和空氣污然一點也扯不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