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怕樓主看不懂...

11樓 跟這篇是重點
建議你斯訊問問2位大大
應該就會知道怎麼做了~
哈哈
housan wrote:
首先:要讓對方自承沒受傷沒受傷沒受傷
(真的很重要,一定要講3遍)。
刑法無論是過失傷害或是肇事逃逸都要以被害人受傷為前提,
如果對方沒受傷,那刑法這關就結束了。
民事部分,以目前樓主提供的狀況,
樓主女友頂多是「未注意車前狀況」,
對方則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3項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
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
幾乎可以肯定對方是肇事主因。
最不利也是責任6(對方):4(樓主女友)。
好啦,對方還想請律師打官司?是錢太多嗎?
所以這個事故最重要的點,就是對方是否因為此車禍受傷?
若有,則樓主女友麻煩比較大,
若無,對方自認倒楣的機會較高。(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