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稍臭長
先說:
當事人是我女朋友,因為沒第一時間報警就變得有點麻煩...
而且發生擦撞後她沒報警,只是回頭瞪了一眼就騎走了
已經唸過她了:不管怎樣發生擦撞就是報警、報警、報警
肇事逃逸這點也不可否認,但即使有人受傷也是我方的人,
我想應該問題不算太大,頂多收張罰單、掉扣駕照?
事發經過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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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6/24
今天早上騎機車於T字路口綠燈左轉,看到路邊一台驕車開了一點車門
我反射動作就閃過車門,但對方突然打開車門
因此還是被車門擦撞到右後的防燙蓋。
當時因以為只是小擦撞而且沒摔車,又因對方突然開車門很生氣
回頭瞪了一眼就騎走了。
當天中午接到交通大隊的電話:「是否於早上時有發生擦撞?」
再三確認之後,員警告訴我:「驕車車主告妳趁他不在車上的時候,撞他車子還肇事逃逸。」
我說:「他人在車上,而且是他開車門撞我。」
員警立刻質問車主,車主才在旁改口說:「喔喔喔,我當時是在車上。」
員警表示這通電話的目的是希望我們能和解。
這時車主接過電話說:「車子現在在保養廠,妳可以過來北投看車子狀況,看報價多少。」
我回:「是你撞到我,為什麼我要付錢?」
車主:「我有問過我的律師,他說妳肇事逃逸一定會敗訴,
如果真的請了他需要花五、六萬塊,妳付得起嗎?」
當我正猶豫是否要和解時,員警接過電話來說:
「我先將案件送審,等釐清肇事主因再來談,現在還不確定責任。」
下午一位自稱是維修廠的小姐打來通知我,車子維修費要九萬八,問我何時能去付錢。
我說:「等案件下來再說。」
她說:「小姐妳確定妳沒撞到他嗎?肇事逃逸是很嚴重的罪唷。」
我說:「是他撞我。」
她說:「看畫面是妳撞他啊!」
我說:「我非常確定是他開車門撞到我,還是等案子責任釐清再說。」
之後,我自己去交通大隊看監視器畫面,對方不在場
影片只有拍到:”我從畫面左下角出現的時候歪了一下,然後回頭看了一眼,就騎走了”
畫面就只出現我一台車,完全沒拍到被撞的車
不過車主有提供車損照片,前門右下角稍微外翻,車門關不起來。
當天事情就差不多到這邊,之後我與員警約星期五做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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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我女朋友是想說對方不小心在先,而且自己在趕時間,既然自己沒摔車,瞪了一眼就算了。
結果對方要告肇事逃逸,福斯車門損傷九萬八要我方出,並且威脅若鬧上去,律師費五、六萬要我方出;
覺得對方認為年輕女子不懂、趁機敲詐,感到很不高興。
我方現在狀況:
●至今還未報警,對方告我方肇事逃逸。
●對方原本聲稱自己不在車上,是我方騎車去撞他的車,之後改口說自己在車上。(警察在旁邊,可以當人證?)
●監視器沒錄到擦撞畫面,不過對方有提供車門損害的照片。(這照片反而對我方有利?)
●排氣管防燙蓋上有磨擦痕跡,防燙蓋稍微變型導致後方貼近排氣管。
●外傷沒有,但肌肉、筋骨痠痛還未驗傷。(這足夠成立過失傷害嗎?)
●6/25 下午,對方保險公司打電話過來詢問擦撞經過,回答:「我連筆錄都還沒作,你去問交通大隊。」
現在煩惱:
若合解,怎樣才算合理?
若要以刑事訴訟,現在報警、搜證、驗傷嗎?
最終要不要告,都取決於自己對吧?
sony9 wrote:
自己先存證找證據不...(恕刪)
6個月後就沒有權向對方提告了吧?
bis0815 wrote:
首先,肇事的定義是有...(恕刪)
我看有分"刑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angela000217 wrote:
你輸了...(恕刪)
看到了,也閃了,所以車頭才沒撞到;但對方沒看到,機車都駛過對方車門一半了,才開門撞到排氣管,你覺得我方輸嗎?
小豬翔 wrote:
當下沒報警之後問題就...(恕刪)
當下沒報警真的很麻煩,但對方提供照片證明我方機車有與他車門擦撞。
目前也是在找人幫忙瞭解...
JasonQ wrote:
友當下是抓著龍頭甩車尾嗎? 有照片或是影片錄到這段嗎?
影片只錄到機車往左方彎了一下,隨即回頭。
車速不快(40以下),也沒甩尾
是機車已經駛過對方車門一半,才會開門撞到排氣管...
幸好沒摔車。
目前就等星期五做筆錄,可能會先被判個違反交通條例中的肇事逃逸....
lee777 wrote:
先不糾結誰對誰錯
單...(恕刪)
影片的確不能證明是我方的機車造成,不過當天中午,員警已與當事人確認有發生擦撞。
而且對方車門的傷痕應該可以符合機車防燙蓋上的傷痕...
承擔律師費用這點我有稍微查一下,所以目前還不太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