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台灣這條應注意未注意這條法律應該修改

A
法官問:你開車撞到人,你沒看到前面有人在過馬路嘛??
駕駛:有,我有看到。
法官:有看到還撞上去?有罪!
B
法官問:你開車撞到人,你沒看到前面有人在過馬路嘛??
駕駛:我沒注意到前面有人。
法官:沒注意到??那就無罪了,下班。
tansywen wrote:
A
法官問:你開車撞到人,你沒看到前面有人在過馬路嘛??
駕駛:有,我有看到。
法官:有看到還撞上去?有罪!
B
法官問:你開車撞到人,你沒看到前面有人在過馬路嘛??
駕駛:我沒注意到前面有人。
法官:沒注意到??那就無罪了,下班

你舉的例子A和B都會被判罪
沒注意不代表來不及注意
tansywen大是在反諷 呵

前面提到闖紅燈的....
如果你已看見對方闖紅燈,而且能停止並避免撞擊而你沒採取動作的話,那就會有過失.

假使對方的闖紅燈讓你無法立即反應閃躲(or停止)而撞了上去,基本上不會有肇責的.

*就像撞上行人一樣,只要是已看見不管行人是否違規否,撞了上去後肇責大概70趴以上.

這就是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yanyu_911 wrote:
tansywen大...(恕刪)

哈,我是反諷沒錯,不好意思讓wen023197沒看懂,也謝謝你的解釋~
airzard wrote:
(恕刪)有路權的還要注意突然違規衝出來的阿狗阿貓。


先搞懂什麼是路權吧!

沒有絕對路權只有相對路權
不是有了優先路權就可以橫衝直撞像吃了無敵星星一樣


認識路權

路權的意義,包含了每個用路人使用道路的權利與義務。路權沒有絕對的,而是相對的;不論是人或車,任何人在道路上行駛,都有注意路況與禮讓其他用路人的責任與義務。所有的用路人都遵守交通規定並尊重他人的路權,便是順暢交通的最佳方法。

廣義來說,路權就是用路人(人或車)使用道路相關設施誰先誰後的權利;也就是擁有路權的一方可以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所謂「優先通行道路的權利」,指的就是現行法令規章對於用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時,明確的規定誰先誰後之順序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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