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台灣這條應注意未注意這條法律應該修改

我認為台灣這條應注意未注意這條法律應該修改

剛看到一個屏東學生騎機車被汽車車門給撞倒後

公車司機沒注意給他輾過去

我看公車司機無辜受罪了

台灣這條法律害死多少無辜司機

大家來響應吧

文章關鍵字

wesho wrote:
我認為台灣這條應注...(恕刪)


過失致死罪其實早就該改了,
別人跑出來送死,關他人何事???
造成別人無辜背了一條過失致死罪,
還真的是過失咩。
wesho wrote:
我認為台灣這條應注意...(恕刪)

跟法條無關
難道開車不用注意?
重點在你漏掉的中間那句

只要無超速等其他實際違規 屏客司機一定無罪的
不敗神話zero wrote:
過失致死罪其實早就該...(恕刪)

依你的意思
開車門那位不用負過失致死責任囉

wesho wrote:
我認為台灣這條應注意...(恕刪)

自己先搞懂法律再來談修法吧,
﹝公車司機沒注意給他輾過去﹞別給別人亂扣罪名,
這只是公車司機煞車來不及將其碾過。
調查起訴只是法律程序,不是定罪。
哎呀!說話前請先做點功課 好嗎?
台灣社會 就是這樣(隨意說),才沒了是非黑白!

本文 應注意未注意需要修改?
你這句話前面還有個[能注意]三個字,
其實真正正確的文字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對應到公車司機..首先是:能注意嗎?顯然是不能注意嘛!

而過失傷害 這只是起訴罷了,當然要起訴.撞死了人怎可草率了事.
至於過失是否是公車司機,這得看證據說話,公車司機如果是在不能注意也無法閃躲的情況下,
法官應該不會判他有罪.會歸咎於開關車門者

以上這是法律程序,沒有這程序那不就亂了套.
wesho wrote:
我認為台灣這條應注意未注意這條法律應該修改

我建議你先看法官的判決完再談

不要用你在01吸收到的東西來想這一切
wesho wrote:
我認為台灣這條應注意...(恕刪)


誠如樓上幾位網友所言

偵查 起訴 審判 執行

或許不起訴,緩起訴,無罪,緩刑,很多可能性的

webreg wrote:
誠如樓上幾位網友所...(恕刪)


要碰到 情->理->法 的法官很簡單..

要碰到 法->理->情 的法官不簡單..
lanworld wrote:
要碰到 情->理-...(恕刪)


好啦~好啦~不管誰對誰錯~
反正你們兩個只要有碰觸就脫離不了關係的~
(應注意未注意可以有無限的延伸...)
所以這樣好了~
反正他都受傷了~你就賠他一點啦~
反正你也沒死~就不要坑人太多啦~

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台灣法官大概都是這種比較多吧~
公平or正義都需要靠點運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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