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機騎士命喪貨車輪下駕駛不起訴原因是這個

台灣的法官常都以死者、傷者為大,忽略了另一方的權益。
以前我回宜蘭都走北宜公路(雪隧開通後還是),後來覺得大型重機變多了,耍帥的也不少,自殺式騎法的更不在少數!!
於是....
整條路就讓你們慢慢玩吧!
你們想死我也不當你們的墊背...
家屬應該都拿到強制險200萬死亡賠償了
明明就機車騎士的疏失
卻要動用大眾的強制險保險機制賠付競速的駕駛的家人
這對嗎
還有臉跟貨車司機提告嗎
業務過失致死是刑案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死罪:「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因此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來解釋或攀比是不妥的

貨車司機真應該告回去,
要求賠償這半年來的奔波和精神損失,
省得以後有些人有錯沒錯都要告看看拿不拿到錢。
荊棘草兒 wrote:
貨車司機真應該告回去,
要求賠償這半年來的奔波和精神損失,
省得以後有些人有錯沒錯都要告看看拿不拿到錢。


oeo_one wrote:
但檢察官調查後認為劉男並無過失,處分不起訴。


刑事上檢察官就沒起訴...

而調查是本來就會進行的必然過程

unlocker wrote:
不好意思我說的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

這才是三寶肇事無辜駕駛卻要負連帶責任的天條!

法律魔人背法條都好棒棒,等親自吃過三寶飯再來分享心得也不遲唷..(恕刪)

94條哪來第三項?
通常有傷亡的一方要告肇事者是他的權利,不告也是他的權利,
告的目的就是要錢,自然會以刑逼民要對方吐錢出來,
只要有1趴的責任就有民事賠償的問題,
如果刑事無罪代表無過失,無過失當然後面的民事就沒搞頭,
既然要以刑逼民,當然是用刑法,怎麼會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
這條不存在的法條呢?
支持,先不管大重或普重,都是肉包鐵
如果重機摔車人飛過來我前面或側面壓過去,受傷或死亡,我無責,那我就支持重機上國道
別說汽車也會飛過來,飛過來至少有鐵包肉,還有無傷或輕傷可能
Stanley69118 wrote:
如果許多案子可以這...(恕刪)
重機上國道
開放要考慮的因素很多
不能只看這點
依照版上某些騎重機的想法,
我能理解家屬為什麼會告。
菜車就算看見在地上打滾的騎士,也應該要讓開。
就算是違規,也應該禮讓重機騎士的。
重機騎士就算超速,也不會是超速,肯定是快樂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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