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有沒有觸犯強制罪 ??

你犯了讓我進來看廢文3分鐘的強制罪

假如停的下
可以停117那個位置
然後緊靠在他車子旁邊
近到他很難開出去
然後看他會不會告你強制
不算強制罪,但如果其中一格是別人租的,或是停車場所有,當事人可以告他不當得利,向他請求賠償。因為他沒有付兩格的錢卻佔用了他人的停車格。
大大可以拿這張照片去控告
如果告的成就有
告不成就沒有
如果在大賣場停車場看見有人這樣停,只能證明它是頭文字D的粉絲,差別是主角開86,它開87
但一樣不構成強制罪,只構成讓人不爽(無罪,但有風險)

另外一個更殘酷的實例是
該停車場是你們大樓的,
117、118其中一個是你租的或買的,
結果大樓的一個住戶有朋友來訪就停這樣,
你也是沒輒。
理論上你可以主張說那是你買或租的,告他侵佔…等等的。
但實務上是,
你下班看見一個87車主這樣占了你的車位,你沒得停只好先暫停到附近的收費車格(或跟著不要臉亂停被幹譙,但你是住戶,車號有登記查的到)
然後跟管理室反應,管理室查了半天還查不出車主是誰,打電話叫拖吊,警察回覆私人停車場不在拖吊範圍。於是繳了月租車位的你只能另外花錢停外面。最後即時查出誰佔用,你也很難追討損失,因為結果通常是87車主停爽後,拍拍屁股走人(你會因為一個晚上的停車費花更多錢打官司嗎?要是不爽去破壞車,反而自己違法。更雖的是萬一他是兄弟)


我不是苦主,這是我聽過朋友遇到的實例

a7832565f wrote:
法條不是擴張解釋,擋住出入口是致你無法行使自由權,版主提的這種狀況你本身還是有選擇的情況,你的車跟人仍保有自由移動的權利,你這種說法只是把狀況一拉來跟狀況二自認為很相似,但卻沒考量到強制罪的法益,如果這樣就可以告強制罪,實質受害人是誰?全臺灣人都有可能想停車,你如果告成功的話跟我說,我也跟著去告,我當時也想停那個位置,人人都有提告的權利,可惜誣告的購成要件也很嚴謹,對法條解釋有誤不屬誣告,濫訴的後果就是有一天你我都會無緣無故被告,對方卻不會承擔任何責任,我在司法界服務,曾經遇過一位專門在告人跟對方索賠的職業達人,他曾經告的狀況是,7-11超商前的柱子招牌做在水利地違法,主張讓他無法自由通行,明明是個空地,然後自己還錄影故意自己走去撞柱子,然後要告7-11負責人強制罪,旁邊的路人都一直在笑。

那能不能思考一下 ~ "人肉佔車位"有沒有違法 ??

如果有 ~ "花盆"佔車位有沒有違法 ?? "半台車"佔車位有沒有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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