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tty wrote:
先講結論:支持警方依法行政
但執法標準不應該是:「因為你看起來比較倒楣」
近日, 某官員夜間出門, 穿著拖鞋, 多看了警察兩眼, 被認為神色有異, 攔下臨檢
事後, 該官員認為警方執法有瑕疵, 在臉書上發文
網路上, 引發了網友、鄉民的廣泛討論
不少人支持警方作為, 因為, 沒有臨檢, 誰也不知道有沒有犯罪嫌疑啊
身體太香 脫光全裸搜身
畢竟, 當初「鄭捷」也是一副輕鬆打扮, 出現在公共場所
相對地,日常生活中, 隨處可見的違停, 警方卻是常態性視而不見
就非常奇怪了
人行道違停 鄉民諷高雄日常不意外
或是, 只取締機車, 對汽車的違規視而不見, 也就很難自圓其說了
只取締機車 旁邊汽車違規不抓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這篇很好
至少把法條都清清楚楚列出來
讓大家都是到警我各有甚麼權利
台灣就是應該要多點這種人
改善目前社會法治觀念低落的情況
現在連警察都不法治了呀
台北市機車酒駕違規,這年齡層不減反增!
習慣都是被養成的不是嗎
警察面前闖紅燈 = 一定抓
併排停車、紅線停車 = 有隔熱紙,有疑慮?!
現在都知道要酒駕是要開車還騎車了吧~
但是若沒有以上要點 警察只可以確認其身分
看別人穿夾腳拖就可疑 真的是太牽強 這已經是主觀意識了 不是客觀
不要說特定場合 在澳洲10個人裡面5個人就夾腳拖
穿夾腳拖的都是可疑人物就對了
釋字535號 就有說過 如果沒有設立臨檢站
看到"有犯罪事實" 或"即將犯罪事實" 又或"有犯罪疑慮"的人可以進行盤查 並核對身分
不可以搜身 搜車 不可以要求下車 開後車廂.
這次的事件有錯的當然是警察阿 為什麼? 不該說別人穿夾腳拖可疑阿
我就有個案例:
有意天我以50km/h的速度行駛於中山北路二段往士林方向,途中經過兩個黃燈我都是以正常速度通過,絕無超速.
該名員警卻對我實施攔查. 員警攔查時我都有配合,這是警察的權利,但是該名員警卻要我下車,我拒絕,因為中山北路車流量非常大,下車是非常危險的!
並且大法官釋字535號內容明確,若無違規事實、或即將違規事實,員警無設立臨檢站,"只得"確認駕駛身分,並無權利要求駕駛下車.
該名員警聽見我不願下車情緒開始激動,並且開始找碴. 刁難我汽車排氣管音量,當下我立即出示監理站、環保局驗車公文確認我的車輛的合格與正當性。
該名員警見狀不罷休,開始刁難我攔查時車子沒有停在靠邊30cm內,這不是找碴,是什麼? 最後浪費了我20分鐘,他什麼罰單都不能開. 他情緒激動是因為他想找我碴但是踢到鐵板,並且我當下以撥電話給律師,所有的程序我皆屬合法. 這種就是很明顯地擾民.
我這個案例就是最典型的警察以為他自己是法律 但是他卻忘了他是要去執行法律的人 而不是他覺得我有錯 我就有錯
台灣警察的素質就是被這些流氓警察所帶壞的 以為自己凌駕於法律之上 不斷的欺騙無知的民眾 一聽到律師講話 嘴巴馬上歪掉
開始一直道歉 想息事寧人 問個員警編號也在那邊吱吱嗚嗚 跟一開始強硬的態度大相逕庭
一句話 你邱 我一定比你更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