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執法標準不應該是:「因為你看起來比較倒楣」

近日, 某官員夜間出門, 穿著拖鞋, 多看了警察兩眼, 被認為神色有異, 攔下臨檢
事後, 該官員認為警方執法有瑕疵, 在臉書上發文

網路上, 引發了網友、鄉民的廣泛討論
不少人支持警方作為, 因為, 沒有臨檢, 誰也不知道有沒有犯罪嫌疑啊
身體太香 脫光全裸搜身

畢竟, 當初「鄭捷」也是一副輕鬆打扮, 出現在公共場所

相對地,日常生活中, 隨處可見的違停, 警方卻是常態性視而不見
就非常奇怪了
人行道違停 鄉民諷高雄日常不意外
或是, 只取締機車, 對汽車的違規視而不見, 也就很難自圓其說了
只取締機車 旁邊汽車違規不抓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一台車, 不找合法車位, 卻停路口紅線、佔用車道、人行道
當然要「合理懷疑有犯罪之嫌疑」:
畢竟有可能是準備搶劫, 方便落跑啊~~ 難道可以等他搶完了, 才去抓嗎?
佔用車道、併排停車, 容易造成其他人、車的交通事故
併排害騎士遭輾斃
基於職責, 警方當然應該要「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
基層警員, 常覺得民眾對他們不友善
但, 當警方執法態度, 總是不一致,
又容易受到「外力」干擾, 改變執法行為, 又怎麼能抱怨人民呢?
議會開議, 長官要員警少開紅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