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in0222 wrote:轉彎車禮讓直行車的...(恕刪) 我的定義是 直行車油門踩到底也撞不到我的距離大部分台灣人的定義是 直行車煞車踩到底撞不到我的距離還有第三種,直行車放油門不需踩煞車的距離<----我算這種~~~不過有點你講的沒錯,台灣至少有6-7成是你說的第二種
+1, 所以個人意見, 考駕照要加考"判速"(空間相對概念)如果無法判定身旁來車時速在一定誤差值內(例:目視來車並判斷速度, 如來車70KM/HR, 判斷60或80就及格, 判斷55或85就不及格, 慢判快, 這種會成為龜車, 快判慢, 這種就是三寶, 左轉迥轉無視對向車存在), 就不能通過駕照考試, 因為這就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維尼爸 wrote:"覺得車距還夠所以就直接穿越了"<<<<<很多車禍就是這樣來的'覺得車距還夠所以...(恕刪)
米白目 wrote:婆婆30%....至於過失傷害成不成立,這就有得商榷了.... 看到前面一堆天才自以為是的評估肇責正想要去找圖沒想到還是有眾人皆醉我獨醒的人先po了現在市面上很多人看到違規就高潮違規跟是否為肇因是兩回事啊混為一談真的會害人不淺的
沒有擦撞.事故又有點距離。映象中是違規歸違規、事故規事故。警察來先一張給婆婆的違規紅單。在來舉證車禍關聯性。到底車速過快碟煞卡死路滑⋯⋯還是擦撞。警方只能依照現實撞況登記紀錄.違規舉發,事故責任就要法官判了。要婆婆下次不行了。你該留意警方紀錄是不是與事實狀況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