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解釋?
第102 條第1 項第7 款之「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之
規定:「應係適用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形,
至如汽車係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
應遵守同規則第94條第1 項之規定。」此亦有該函釋在卷
可憑。而同規則第94條第1 項規定: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
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
停之距離。此乃駕駛人見車前狀況,尚得採取必要安全舉
措,但縱見車後有狀況,亦無從閃躲,是駕駛人有注意車
前之義務,而無注意車後之義務。是本件被告與告訴人二
人係行駛於同一車道,被告之車輛在前方,告訴人之車輛
在後方,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 項,應由後車保
持可隨時煞停之距離,而起訴意旨誤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綜上,本案告訴人與被告既然為行駛在同一車道前、後車關
係,告訴人對行駛在前被告之車輛左轉時有無打方向燈均無
注意,顯認其事前均未注意及被告之前車狀況,則其於本院
審理始稱被告未打方向燈與其在偵查、本院審理時原先自承
未注意被告有無打方向燈,即無從採為被告有未打方向燈貿
然左轉之情,況告訴人行駛在車道內側,既欲直行復未注意
車前左轉車輛狀況,且未與前左轉車保持距離,致於前車左
轉時閃煞不及,撞擊肇事;被告雖係同車道左轉前車,又係
行駛在車道內側,自無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 條第1 項
第7 款規定。此外,復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違何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揆諸前揭規定說明,乃事證不足,自應
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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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逆向超車,前車怎麼轉跟後車有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