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e630 wrote:開放讓大眾檢舉不是最快最有效率???就是政府不敢而已...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016250 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 7-1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86)台交字第 08152 號令發布自八十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表示法律10年前已經開放讓民眾檢舉了t大可能是這幾個月回台灣的不過至少現在應該知道民眾可以檢舉交通違規了nightdriver wrote:民眾不具有公正執法資格執法的能力堪慮 依據前述條文內容民眾只能提供違規證據資料給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經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者由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舉發民眾本來就沒有執法資格由警察機關認定違規屬實後警察機關開罰建議將條文內容意義看清楚後再討論真的看不懂條文可以到律師事務所付費諮詢問那麼多幹嘛 wrote:支持開放民眾檢舉獎金,然後檢舉獎金出納系統要與國稅局同步連線,要將檢舉獎金比照機會中獎獎金制度課徵所得稅 目前機會中獎獎金課稅制度一律採領獎時課徵20%稅金再扣除印花稅領取剩下近八成獎金當年度受領課稅後獎金不列入個人綜所稅所得額計算意思是機會獎金只在領獎時扣稅個人綜所稅不再重複計算稅金稅務問題還有疑問請逕洽各地稅務機關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