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騎車從來就不是一件簡單的事, 機械動力車輛, 如不好好控制就會釀禍, 只要有一方注意了, 多半就可以免除事故, 很多人就是參不透這點, 一天到晚怪法官....剎車要在事故前用, 不是事故當下用, 那都來不及, 進入路口先剎車待命, 至少放開油門用滑的, 這樣注意力才能放在路況上, 而不是還在催油門, 當然不能再注意路況了法官判的沒錯, 理由就是一堆人以為開車騎車就是油門剎車而已, 其他都不管小葳2002 wrote:應注意而未注意 (...(恕刪)
titikumiko wrote:從法規看來,無號誌的路口才有規定減速通過。(恕刪) 其實這位大大提供的圖片,確實有說明:行經有號誌的路口,沒有減速慢行,並"不違反"交通規則的。但是仔細看一下這篇說明的主題是:「汽車駕駛人駕車行經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肇事致人死亡,應如何處罰乙案」這篇說明最後的重點是:『本案汽車肇事致人死亡,如查無其他違反交通規則之情事,"依刑法過失責任論處即可",無須再課以行政罰』所以咧,這篇說明只有說,不減速是不違反交通規則的,但是法官會不會判你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那就不一定囉。所以這篇行政函釋的內容好像並沒辦法幫到樓主。其實重點還是,從這個錄影畫面來看,樓主的車速不慢。如果以一般人對於號誌從紅轉綠後的習慣,還是會稍微注意一下橫向來車有沒有完全停下來,再加速前進,但是樓主顯然並非如此。而且看到突發狀況,正常人都會急煞一下避免撞到對方,但是樓主顯然也非如此,還是一股勁兒往前衝,結果就是兩敗俱傷。我並沒有資格批評法官判決的對或不對,我只能說,如果樓主能夠有些"防衛駕駛"的觀念,這件事情的結果應該不會是這樣的。當然,闖紅燈絕對是錯的,依照號誌行駛也沒甚麼不對,但是就算二審法官如您所願的判決了,您這段時間身體上的痛苦,也無法彌補了不是嗎?
miomusic wrote: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汽機車經過行人穿越道必須減速慢行 請問對法規有研究的人,汽機車相撞跟103條有關係嗎?我是知道斑馬線上行人最大,不管紅綠燈號誌,斑馬線上撞到行人就是有過失。但是車碰車跟103條有關係嗎?
ado016435 wrote:開車騎車從來就不是...(恕刪) 事實上就算應注意未注意這條款因為立法委員嚴重瀆職不配為人到現在沒條列出來但實務上也很可以很清楚的判斷,闖紅燈那個值不值得套用應注意未注意所以這是恐龍法官無誤也奉勸你不要把話說得這麼滿以這種恐龍法官的判法你行經每個路口都要綠燈停車下車高喊 有沒有人要闖紅燈你確定你做得到???
hsieh.tw wrote:其實這位大大提供的...(恕刪) 謝謝您的回覆:我抬頭看燈號,我方已是綠燈,完全無紅燈,法官經過細算秒數,也證實我的說法,我前一路口是綠燈,所以是(均速)過來,我沒有看到紅燈,所以沒有紅轉綠問題,因為我抬頭看燈號,完全是綠燈,也因為這動作,法官確認一般人在看到綠燈與紅轉綠的反應動作,確認我是綠燈直行,也判斷確認我是在路口前10公尺看到的燈號,就是綠燈,完全沒有紅燈顯示,受傷的痛苦是無法彌補,但,二審法官若能以路權來判,讓闖紅燈者受其完全逞罰,對方燈號在其未經過停止線時,已是紅燈,仍是硬闖紅燈!且是由快車道上違規左轉!遲來的正義,至少可以讓心靈獲得平反。每位法官都有自由心證,我感謝這位法官能夠這麼的細心讀秒,但是,用(應注意而未注意)處罰我這個綠燈直行的,就我的立場,是覺得不對!您說的(防禦駕駛),對守規則的人有用,但若對於那些明知闖紅燈的人,恕我直言,是一直在包容他們,最簡單的話,紅燈停、綠燈行!違規者都做不到,不是我受傷而已,他們改天撞死人,也是跟沒事人一樣,社會上多了一個破碎的家庭,我無意口水戰,只是提出我對判決的不滿,但是又感謝法官能夠那麼細心讀秒,好矛盾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