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933 wrote:沒錯,頂多只能以路權研判肇事主因次因,至於肇責比例本來就難以規格化、標準化,不是嗎?
因為雙方都是綠燈,汽車又可以右轉,而機車是撞上汽車肚子,所以機車也會有肇責
初判表會寫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類的
如果是汽車撞機車肚子,機車就不會有肇責(假設沒有證據顯示機車有車速過快之慮)
現在初判表都不會寫肇事比例,只能雙方或保險自己喬比例...(恕刪)
不過話說回來,主管機關一直堅持車種分流,說是這樣比較安全,而不去宣導左(右)轉提前靠左(右)的車向分流,我個人以為車種分流還是以汽車為中心思考的政策,此種隔離政策只是表面上可以避免一些問題,實際上反而會再帶來新的問題(汽機車動線交錯,此例就是。政府當然可以檢討「是不是機車速度太快所以來不及反應?」問題是若改用車向分流,不就可以在較高速度下還能維持駕車的安心?),實施了「車種分流」,造成新的問題主管機關再用「機車兩段左轉」這種課予機車用路人更多義務的歪法,再度新增「待轉區等於待撞區、待轉區滿了不知怎辦、有的路口強制待轉,有的強制不准待轉提高騎士心理負擔影響安全」等等問題。
主管機關習慣不從根本解決問題,反而以土法煉鋼、土砲式的因應方式(表面上是為了機車安全,實際上是以汽車為中心思考)再創造新的問題。面對民眾的疑慮,只會用「啊就是有人不夠遵守交通規則才會肇事啊」來加深汽機車用路人間的對立,忘了「以更進步的交通規則促進整體交通安全」正是自身的職責。要行人、自行車、機車這種安全性本來就相對汽車弱的族群,還要再「禮讓」汽車中心思想,大家認為這樣是對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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