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ving777 wrote:
當你請警察依刑事案件受理了,因而找到車主,最後結果是以民事和解來收場,那你想偵辦這案件的檢察官、法官(不是警察喔,警察只負責移送,沒有決定案件是否成立的權利)最後會如何對你提出公訴呢?(沒錯,是公訴喔!因為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有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你認為你透過刑事告訴案件來找出對方時,是否已觸犯本罪呢,而且恐怕罪證明確喔!)
誣告罪不是這樣的,請不要給予錯誤資訊
『誣告罪之成立』
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罰(所以提告民事訴訟不算)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檢察官、警察)申告為其要件,
故提告的事實,雖不能證明確實是真實的,但如果也沒有證據證明其確實是故意虛構,仍不能成立誣告罪
也就是必須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
實務上,誣告罪是很難成立的,並不是告錯法條或告輸或是因為誤會告錯人就會被反告誣告
除非這件事情虛構的,例如車主自己在停車場撞到柱子,誣賴對方撞到你的車子而告對方,這才可能成立!
小昇昇 wrote:
誣告罪不是這樣的,...(恕刪)
一、首先,我先對我文中未對毀損罪多做說明先致歉,毀損罪在我國法律大體分為2種,一種是刑事上的毀損罪,一種是民事上的毀損罪,我文中所提到會涉及誣告罪的是刑事上的毀損罪,一來刑事上毀損罪只罰故意,所以過失毀損只能算民事案件。
二、誣告罪基本構成要件援引此網站(https://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500)資料作為補充如下:
※為我意見部分
1. 誣告必須向該管公務員提出:稱該管公務員是指有權接受申告,而開始刑事程序或行政懲戒程序的公務員而言,包括刑事審判程序中的法官、負有偵查職責的檢察官,及其輔助機關的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機關中專負督察職責的公務員或監察委員等等。
※首先向公務員提出部分應該沒問題。
2. 行為人所誣告的內容必須為虛偽者:亦即行為人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的內容,必須是虛構的犯罪事實或虛造的應行懲戒事實,方為本罪的誣告。
※內容是為虛偽:事實部分沒關係,問題在於虛造的應行懲戒事實,你如果明知為民事上過失毀損卻用刑事故意毀損做提告是否已經構成?
3. 行為人誣告的對象,必須在法律上能負刑事責任或懲戒責任之人:故對於未滿14歲或心神喪失無責任能力之人,誣告其犯罪,或對不具公務員身分者,誣告其違法失職,皆不會成立本罪。且行為人向該管公務員為虛偽內容的申告時,必須指明其所誣告之人,若未指明其所誣告的人是誰,則不會成立本罪,而可能成立未指定犯人的誣告罪(刑法第171條)。
※這部分應該可以不用探討。
4. 行為人提出虛偽的申告即可,至於其提出虛偽申告之方式則無限制:申告包括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告訴、告發、報告與提起自訴。所申告的事實,並不以全部都屬虛偽為必要,全部事實中有部分係屬故意虛構,仍然要成立偽告罪。
※這部分應該可以不用探討。
5. 行為人的虛偽申告若已達該管公務員,即屬既遂:行為人為虛偽的申告後,就算撤回告訴或變更其申告內容等,均不影響已屬既遂的誣告行為。
※這部分應該可以不用探討。
6. 行為人主觀上須具備誣告故意,以及使他人受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的不法意圖,而實施本罪的行為,方成立本罪。
※這部分同2。
三、以上均為個人見解,當然若有思慮不周部分仍請多加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