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沒什麼好氣的 以後也不要檢舉了 自求多福就好

反正交通爛 也不是你我的責任 貼上01只會讓這些愛違規的嗆你

總有一天 這些愛違規的會被自己違規行為害死


連畫面清楚 違規事實明確 警方都能用這種蝦理由不開單了

12/5號前的一樣違規通通都有開單 12/5號後換承辦員警就不開單

ryan00014875 wrote:
我就是檢舉這一條被打槍,還能說啥呢?


你直接停他後面,等他轉過去再檢舉跨雙黃線轉彎60條,就必定能過

如果你只是用行車紀錄器經過的影像,要檢舉快車道違規臨停很難
ryan00014875 wrote:
明顯就是想跨雙黃線左(恕刪)


上次一個在路口停斑馬線叫副駕駛下車買飲料的,剎車燈也是一直亮著啊

我繞了三圈,拍了四分鐘檢舉,台東警察一樣開56條
曉得 wrote:
警方講的不就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沒有完成迴轉前
而且違規車輛前方沒有其他車輛
這不是快車道臨時停車?
啥才是快車道臨時停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十、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
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一、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maple wrote:
十一、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本座一直覺得這條定義很好笑

我一直想要把我的車子停在三線道的中間快車道,這樣就不是道路兩側或是停車場所了,屆時來看看鴿子要拿哪一條來處理我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本座一直覺得這條定義(恕刪)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很多人的理解盲點就是
"明明就是違規啊 為什麼不開單"
其實法規主要是給警察"當場執法" 開罰單用的 (警察有裁判衡量是否開單的權利 檢舉人沒有)
所以一般檢舉(應該)一定要是 " 100% 違規 完全沒有其他可能" 才會成立

像有人車子故障熄火 停在路中間壓雙黃線 駕駛在裡面打電話求援
結果路過的每個人都檢舉他一次
這樣真的好嗎?
ace ventura wrote:
很多人的理解盲點就是(恕刪)


原來故障熄火的第一件事是坐在車內打電話,受教了,原來政府是這樣教大家的啊
果然是我理解的盲點!

而我這件案例是踩著煞車打左方向燈,腳酸之餘還放開煞車,亮著左方向燈,很棒
要證明該車停的位置

雙黃線沒有缺口!

不能用古歌地圖證明,

要用該車駛離後的地面標線證明,

所以不舉發是合理的,缺乏一槍斃命的關鍵!
這輛車除了快車道臨停,還想跨越雙黃線左轉,照片中他左轉燈都亮了咧,這也能檢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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