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沒什麼好氣的 以後也不要檢舉了 自求多福就好反正交通爛 也不是你我的責任 貼上01只會讓這些愛違規的嗆你總有一天 這些愛違規的會被自己違規行為害死連畫面清楚 違規事實明確 警方都能用這種蝦理由不開單了12/5號前的一樣違規通通都有開單 12/5號後換承辦員警就不開單
曉得 wrote:警方講的不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沒有完成迴轉前而且違規車輛前方沒有其他車輛這不是快車道臨時停車?啥才是快車道臨時停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十、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十一、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maple wrote:十一、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本座一直覺得這條定義很好笑我一直想要把我的車子停在三線道的中間快車道,這樣就不是道路兩側或是停車場所了,屆時來看看鴿子要拿哪一條來處理我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本座一直覺得這條定義(恕刪) 第 43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很多人的理解盲點就是"明明就是違規啊 為什麼不開單"其實法規主要是給警察"當場執法" 開罰單用的 (警察有裁判衡量是否開單的權利 檢舉人沒有)所以一般檢舉(應該)一定要是 " 100% 違規 完全沒有其他可能" 才會成立像有人車子故障熄火 停在路中間壓雙黃線 駕駛在裡面打電話求援結果路過的每個人都檢舉他一次這樣真的好嗎?
ace ventura wrote:很多人的理解盲點就是(恕刪) 原來故障熄火的第一件事是坐在車內打電話,受教了,原來政府是這樣教大家的啊果然是我理解的盲點!而我這件案例是踩著煞車打左方向燈,腳酸之餘還放開煞車,亮著左方向燈,很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