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講的不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沒有完成迴轉前而且違規車輛前方沒有其他車輛這不是快車道臨時停車?啥才是快車道臨時停車?萬一警方說該車是故障馬上改用第59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或於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距離樹立車輛故障標誌或事後不除去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homura585 wrote:正常你應該停在後面等(恕刪) 不太妥,依台灣的風土民情,可能會被後來的車,拿球棒問候,就不停,慢慢切出去,錄下確實被擋,及前方一片開闊,並無車輛阻礙其通行,送給對方一張 : "快車道違規臨時停車",罰個 500 塊,讓他去 FB 叫天叫地比較實在。
檢舉達人,都自認為公理正義,其實你錯了,那不是你的工作,是警察的工作,況且你也只是看到事情的部分,他有沒有可能心臓病發作或家中有緊急事件。當你覺得你在做好事,其實是在造業,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會把公權力交給你們這種人。
這道路看起來有快慢車道,雙黃線路段不能跨越,所以在畫有雙黃線的道路中段停車就是快車道臨時停車,我檢舉過很多這類的違規,至於警察有沒有舉發,可能要看地區和警察的素養。檢舉事實我會敘明:在畫有分向限制線的道路(非路口處)於快車道臨時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