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0110 wrote:原來94條第三項,網...(恕刪) 我個人也這麼覺得..可以參考其它 94 ~ 98由上下條來看的話, 94 應該指的就是同車道的情況下,也就是前提就寫了其中,該條最後..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這也是指的都是同一車道時才會發生的情況.個人是覺得啦.樓主請車鑑會證明樓主車速, 以及提出如果不超速就不會碰撞理由或計算結果..要有因, 才有果.. 不是有果而去隨便找出一個因.
apple2310675 wrote:我很喜歡你的最後一段,可是我不知道在調解委員會的時刻這麼衝,會不會被錄音什麼的,導致開偵查庭的時候被作文章 被做啥文章?對方先起頭的要怕也是對方這就叫禮尚往來東怕西怕的那就賠錢了事根本沒有啥誰傷得比較重?喔 比較重就比較有利喔闖紅燈被撞成重傷 綠燈得輕傷你認為在地檢署 在法院誰比較有利?那是根本不了解刑法我先砍你一刀你反砍我兩刀所以抵銷你可以告我砍你一刀?我不能告你?你最好有空去法院旁聽一堆車禍案件心裡就踏實了
跑程序麻煩也只能放寬心了,總之上法院院什麼50萬100萬基本上不可能那麼高有20萬就不錯了法院恐龍法官其實不是很多,只是新聞都報恐龍案件才會讓大家這麼覺的,我前幾年也撞過類似這種的,不過是垂直從路邊衝出,躲都躲不掉,初判車鑑我方都無違規行為,目前二審對方敗訴~😆(當初保險都要賠醫藥費了,他還要多要錢,那我就跟他玩到底了,朕不給的你不能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