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vbzq wrote:
這位檢察官到底有沒有走在~
法律所定義的斑馬線範圍內??
如果沒有~
那就是純粹知法犯法~硬要凹而已~
如果他認為有~但是警方不認為有~
那就是去申訴~
申訴不成功~為什麼?
廢話一大堆~
行政訴訟成功了~再來批評這些吧~
執法不能泯滅人性...濫開罰單不等於交通執法...加強法治教育...淘汰不敬業..
第 134 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
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
;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
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
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
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
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
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法官說了算
我是覺得走在斑馬線邊緣
警察開單 也是沒事找事幹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