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行人挨撞反被罰 高檢署主任檢察官痛批:濫開單≠交通執法

fsvbzq wrote:
這位檢察官到底有沒有走在~
法律所定義的斑馬線範圍內??
如果沒有~
那就是純粹知法犯法~硬要凹而已~

如果他認為有~但是警方不認為有~
那就是去申訴~
申訴不成功~為什麼?
廢話一大堆~

行政訴訟成功了~再來批評這些吧~
執法不能泯滅人性...濫開罰單不等於交通執法...加強法治教育...淘汰不敬業..


第 134 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
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
;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
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
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
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
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
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法官說了算

我是覺得走在斑馬線邊緣

警察開單 也是沒事找事幹了

判決書

我個人是認同這個法官的

斑馬線本來就是保護行人

不要遠離的太誇張我都還能接受

畢竟你駕駛的是殺人/傷人工具,對方手無寸鐵

開這種罰單實在沒啥意思,淪為法匠而已

一堆該開的不開

有2487-YU字樣的也不開

滿可笑的
Nightmareseal wrote:
守法行人挨撞反被罰 高檢署主任檢察官痛批:濫開單≠交通執法

這案例有影片嗎?
最近看第三布局 (還挺好看的)

感覺主任檢察官..........這不算小官..
有影片的話,比較好判斷。

Nightmareseal wrote:
北市衝kpi開這種單(恕刪)
純 以法論法

akik wrote:
再根據「舉重以明輕」的法理,
沒斑馬線的岔路都可以在路口處停止線或路緣三公尺以內的範圍通過路口了,
遑論是有劃設斑馬線的路口


可是 這又跟第一條有所衝突

akik wrote: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我認同 穿越道旁左右1公尺都算保護範圍)
ilikegoodgod wrote:
在斑馬線旁三公尺內被撞,
視同走在斑馬線

====

2010/07/19 23:00

車不讓人 斑馬線奪命
沈佩君 李宇承 報導 / 台北市

  有句老話說「馬路如虎口,行人當心走」,實實在在描述台灣行人走在馬路上必須要繃緊神經、眼觀四面耳聽八方,因為一個不小心很可能發生意外,全台灣因為車輛不禮讓行人導致行人死亡的案件,一年超過四千人,更別說是受傷人數更可能破20萬人,這當中還包括高齡86歲的前南非大使陸以正。

  行人在斑馬線上頻頻被撞傷、撞死的消息甚至登上了新加坡的海峽時報,專文標題大大寫著「台灣,車不讓人」,在歐美、日本等先進國家,斑馬線神聖不可侵犯,只要行人踩在斑馬線上,不管是不是紅燈,車輛都必須減速慢行,甚至得停在距離斑馬線三公尺遠的地方禮讓行人,這一點,在台灣顯然還有很慢長的路要走....

===
第 134 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
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
;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
以內。
鐵牛CEO wrote:
第 134 條行人穿(恕刪)


雖然沒有影片可看~
不過有看到判決書了~
至少法官將該罰單撤銷了~
故該檢察官批評有理~

警察要開單~微罪也要開~我是支持的~
(細漢偷挽匏~大漢偷牽牛~我相信這是有道理的~)
不過真的要很確定之後再開~
拜託一下把人行道還給行人
把所有在人行道上面的機車停車格全部註銷
尤其是疫情嚴峻的狀況
要保持安全距離,請機車不要佔據人行道空間
全部停在騎樓、人行道的機車全部視為不合法,鼓勵開罰單如何

其實我有走在人行道上時,看見對面有人靠近,只要馬路邊沒人,我會走在馬路邊
甚至是人行道的人跟我中間隔著停靠的汽車
反正盡量拉開人跟人之間的距離

現階段還是人跟人保持距離比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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