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險, 為什麼不修法改包含財險?

CcCManCcC wrote:
納入財損

納入財損那不如將強制險人身險提高,提高到300萬也比納入財損好.除非要改產險規則,不然光代位求償就把財損這個部分的金額往上升了 ,因為要打官司了,強制險是補償金概念,不是一般第三責任險及財損需要釐清責任打官司的,所以為何不納入,因為保費計算基準完全是不一樣的基礎及概念的
george306 wrote:
汽機車的強制險, 是(恕刪)

先吧貼黑黑和改亮晶晶大燈以及角度管好就阿彌陀佛了
hu4852 wrote:
納入財損那不如將強制險人身險提高,提高到300萬也比納入財損好.

人身險是另外一回事
重點是現在車子被撞毀損,碰到皮皮的沒錢就是不賠


hu4852 wrote:
除非要改產險規則,不然光代位求償就把財損這個部分的金額往上升了

現有也會代位求償阿。
但是如果都列為強制,雙方都有保強制險,那就是保費拉升,沒啥代位求償問題。

hu4852 wrote:
,因為要打官司了,強制險是補償金概念,不是一般第三責任險及財損需要釐清責任打官司的,所以為何不納入,因為保費計算基準完全是不一樣的基礎及概念的


所以我說,強制險納入財損,對保險公司是負擔,不是像某人說的獨厚財團
基本上強制險就是有單就賠,沒有讓保險公司543餘地,保險公司也會怕

但站在我們是"消費者","不是保險公司",不考慮保險公司的利潤下,強制險含財損是對百姓有利的
想太多.....人都會被濫用的,更何況是車
SKLau wrote:
人身的傷亡優先度永遠高於財物損失, 所以當初才有強制險的立法來保障人身傷亡的損失
身外之物的物品?那從來都不會是優先度高的項目

附議大大 +1
一生當中,至少要擁有過一台電漿電視或OLED電視。
CcCManCcC wrote:
現有也會代位求償阿。


本來就會就說是產險規則,哪有說現在不會的,他是母險,所以要變動這個就會變動產險規則,所以根本不可能,全世界沒這樣的的規範,
皮皮不賠也是人的一種選擇之一,因為產險並不是一個人必要,反而是強制險只有200萬明顯是不夠的,要改也是先增加強制險的保險賠付金額而不是財損,如果強制險目前達到1000萬,那再來談,這樣才不會本末倒置,目前連強制險保險金都偏低了,還談財損,光社會上騙砸財損不賠的更多,這個車損失比較起來真的是別種的九牛一毛,根本不是重點
強制險, 為什麼不修法改包含財險?

包含財損??笑死人了耶

不知道一件事嗎?
強制險是不管責任歸屬,只要有單據都可以出險。用自己的強制險都可以請領

財損若納入強制。那真是太棒了

我想一想就去撞車,只要修車單據灌水一下,我從中抽成就可以拿點錢來花花。
hu4852 wrote:
本來就會就說是產險規則,哪有說現在不會的,他是母險,所以要變動這個就會變動產險規則,所以根本不可能,全世界沒這樣的的規範,

每個國家有自己國家的設計,真的不用管全世界..

hu4852 wrote:
皮皮不賠也是人的一種選擇之一,因為產險並不是一個人必要

憲法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財產被侵權應該要有保障..所以

我想無法選擇皮皮不賠,而是"必要"得賠,因為是憲法,沒有任何能大過憲法
強制險納入財損只是為了讓那些被判賠,又沒錢賠的人,有辦法掏錢出來

hu4852 wrote:
反而是強制險只有200萬明顯是不夠的,要改也是先增加強制險的保險賠付金額而不是財損,如果強制險目前達到1000萬,那再來談,這樣才不會本末倒置,目前連強制險保險金都偏低了,還談財損,光社會上騙砸財損不賠的更多,這個車損失比較起來真的是別種的九牛一毛,根本不是重點


我之前發過一篇,
強制險應該納入財損+超額1000萬
你提的就是超額問題
george306 wrote:
汽機車的強制險, 是(恕刪)

我也支持
雖然保險公司的股票會大漲或翻倍
但以後財損的金額會越來越透明
對肇事者來說是很好.對被撞的人來說也不會一直被留言煩.
但以後類似“精神賠償”跟小黃的"營業損失"應該就不會出現這種莫名其妙的財損要求.
CcCManCcC wrote:
強制險納入財損只是為了讓那些被判賠,又沒錢賠的人,有辦法掏錢出來

那這個法就不限於車險,全部都要有關財產損失全部納入保險, 車損只是個小屁事都納入了,其他還不納入不就更沒天理了,憑什麼車險可強制賠其他就不能有,所以說乾脆立個母法所有也關財損全部強制,還為了車險做這個之前就說是九牛一毛的小損失,為何要為這個做
還有你的回覆就是來亂回的,無條件的去說哪個不會,不理邏輯不理事實就是你高興你認為,說實在很沒建設性及可行性 主要是在你認為的個人基礎
最後一個是已有的保險好像沒有討論的必要了
真正的需求事強制每個人要保第三責任險但不是強制險概念,是強制保險概念,跟強制險還是要分開的計算的,這個才是可討論的,理賠方式同目前第三責任險,這好久以前就說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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