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72 wrote:
三、檢察官應具體證明有未盡注意義務的情況,而非由被告舉證自己已盡注意義務
車禍經鑑定沒有過失的一方,通常會被另一方爭執「沒有注意車前狀況」,不過鑑定意見書並不當然拘束檢察官或法官的認定,檢察官或法官仍可以參考其他證據後而認為構成過失而起訴或做有罪判決。
但無論如何,每個刑事案件中,車禍一方是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或「能閃避卻沒閃避」的情況,依無罪推定原則,都必須由檢察官加以詳細舉證,檢察官不能空泛推論,而反過來要求被告要證明自己已經盡可能注意了。
這一段說的很對
但是台灣的檢察官, 程度是如何大家是知道的
由於受傷的人提起過失傷害/死亡告訴, 檢察官通常是站在提告的人這邊
而不是基於中立去詳加調查被告是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或「能閃避卻沒閃避」的情況
所以才搞得都要被告要自己去證明, 要被告花大錢請律師
但又基於調查權限的關係, 民眾大多基本沒有權限甚至能力調查
於是就變得被原告予取予求, 以刑逼民
日劇王牌律師中, 主角律師向委託人收大錢其中一個原因就是要用來調查證據的開銷花費
並且遊走法律邊緣甚至觸犯其它法律才能調查到對被告有利的證據, 與檢警調查有合法的權限不同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被告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問題是被告怎麼知道哪些證據對自己有利, 警方又是否真的會去認真調查?
你怎麼知道檢警不是隨便做做樣子隨便調查?
總結
以刑逼民的盛行, 檢警的怠惰不中立就是始作俑者, 並推波助瀾的主要幫兇

汽車駕駛明明就沒把機車放在眼裡
機車要不要上國道到底乾汽車屁事?
去跟政府申訴、去上媒體嘴政府、去地方抗議,不是很好嗎?
政府讓機車上,不怕的就上啊。汽車要馬服從要馬移民
在台灣開汽車的人幾乎都騎過機車,所以我不懂一直在汽車版發廢文引起仇視有什麼意義?
還是只有那些騎機車沒汽車可以開的人在那邊被害妄想症以為汽車駕駛都敵視機車?
要細數哪邊交通違規比較多,數不完的啦
要細數哪邊人死的比較多,還要扯到酒駕跟其他因素
這兩種霉體整天都會報,不懂報完之後在汽車版這邊還要再看一次
然後還要放進明顯會勾起敵視的用詞意義在哪裡
說不要敵視,內文又引起敵視

同意,現在是三讀通過多少年了政府裝死,抗議的矛頭是政府,跟著起鬨反對是有甚麼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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