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方肇責較大, 因為閃紅燈要停車再開, 汽車方閃黃燈要減速通過(腳至少鬆開油門放在剎車踏板上待命), 任何一方有照做, 事故不會發生, 很多時候不是恐龍法官的問題, 而是台灣人老是以為開車騎車是一件簡單的事, 簡單到無視危險的存在, 於是落到恐龍法官手上, 應注意未注意絕大部份是沒錯的, 防禦駕駛絕對是要有的 jxv wrote:影片點此台中市大里區...(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