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騎士自己責任大

女騎士的方向為閃紅燈

賓士 為閃黃燈

而且女騎士為轉彎車

賓士車為直行車

理應女騎士要更注意賓士車
機車方肇責較大, 因為閃紅燈要停車再開, 汽車方閃黃燈要減速通過(腳至少鬆開油門放在剎車踏板上待命), 任何一方有照做, 事故不會發生, 很多時候不是恐龍法官的問題, 而是台灣人老是以為開車騎車是一件簡單的事, 簡單到無視危險的存在, 於是落到恐龍法官手上, 應注意未注意絕大部份是沒錯的, 防禦駕駛絕對是要有的
jxv wrote:
影片點此台中市大里區...(恕刪)
ado016435 wrote:
機車方肇責較大, 因為閃紅燈要停車再開

你認真看一下,機車有停車再開。
判斷事故不是只有看燈號,如果鑑定結果有人超速,就難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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