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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車如果都是未違反任何交通法規,
轎車合法待轉中,大車無超載,無超速,無闖紅燈。
那麼從後方所拍攝的影片中有又非常清楚的呈現主肇因是什麼,怎麼發生的。
完完全全的無爭議點。
憑什麼,憑什麼,憑什麼要這兩台車擔負過失致死罪嫌!
這就是台灣法律最最最不合理的地方。
一些模擬兩可的地帶,卻不願意在去制定用更明確的法律定義去釐清責任,
有過失就有過失,該沒過失就沒過失!
無法預知無足夠反應時間的事實,反正就是硬要使人入罪⋯⋯
後續民事庭,就是一袂的各打幾大板,要無辜的人拿錢去賠給惹事生非自己找死的垃圾三寶。
拿無辜受害人的時間精神錢財,去平復死三寶家中人的不甘損失!
台灣什麼時候才有真正的正義!
同情心,不該濫用,要看事件因素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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