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rissim wrote:
起因: 影片前(IKEA...(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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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的是樓主第48秒開在內側車道,第49秒要變換車道到外側車道。
我推測樓主從內側車道變換到外側車道,未禮讓原外側車道直行機車,原外側車道直行騎士認為樓主驟然變換車道逼車,才會攔停樓主。
若我的推測數實,那麼樓主涉及違反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97條第二項:於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96條第一項第六款: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台灣沒有明文規定變換車道前要提前多少距離打方向燈,但只要變換車道過程,沒提供原車道騎士足夠緩衝距離,原車道騎士就能主張樓主驟然變換車道,惡意逼車。
美國加州雖然條文是轉彎前一百英尺要打方向燈(Vehicle Code 22108),但也有網路文章寫變換車道前一百英尺就要打方向燈。
至於樓主主張騎士逼車,我可以反過來說,騎士對於樓主不法之變換車道,逼使騎士讓道於樓主,依行政罰法第12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也就是樓主驟然變換車道逼使騎士讓道在先,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條,要當場禁止樓主駕駛。騎士基於保護自身權利而攔停樓主。雖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裁罰主體是交通局,但是騎士仍然可據此主張防衛其自身權利。
回應樓主
"沒有不禮讓,而是他完全不顧死活硬要從旁邊擠過去"
請樓主回顧自己在第二部影片中,48~49秒變換車道過程,要禮讓原車道直行機車。
我推測是第48~49秒,樓主變換車道過程未讓直行機車,逼使機車讓道在先。
後面才發生第52秒如樓主所述:機車不顧死活硬要從旁邊擠過去。
回應樓主
"我先到的,他硬要從旁邊擠",這段敘述是指第52秒發生的事。
那麼請樓主回顧第48~49秒變換車道過程,我推測原本機車就在外線車道,樓主從內線換到外線過程,對機車而言是樓主驟然變換車道,逼機車讓道。
還是那句話,請樓主回顧第48~49秒,變換車道全程是否對於原外側車道機車留有充裕車間距離,才變換到外側車道。
以該處速限50而言,也就是從第48~49秒全程,樓主車尾距離機車前緣,至少都有機車五倍車身長度的緩衝距離,才變換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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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台灣人在馬路上開車騎車搞得跟飛機在taxiing一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