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停氾濫警察害的,台中市檢舉回覆,未有停車超過3分鐘影像

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112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56條、第42條,

也就是說,在禁止停車之處所臨時停車,

應該要開啟警示燈(雙黃燈)或擺放反光標識。



檢舉「不依規定使用燈光」$1200元!
摸3秒不算騷擾

偷了又放回去不算偷
違停芯都跑去關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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