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張圖車權 誰可以優先 誰該優先?

優你老母啦、互相禮讓不行嗎?你又不是開計程車的。
ace ventura
"你不讓 那就我讓", 大多數的車禍就是因為"互不相讓"而引起的.
有停字的要讓吧
鬍鬚小哥 wrote:
這是台北市重劃區 房子新 車子都不錯 鮮少橫衝直撞
大家數都會禮讓 但常常發生以下狀況
誰都不知道誰該先走....

以前沒有停字 通常直走優先 最近多了停字
另一邊沒有慢字 一起到路口 變成停字放慢直行 卻要讓另一邊轉彎優先?

所以這倒底哪種才是正確...


發文字號: 交通部91.09.12.交路字第0910008816號函
公(發)布日: 091.09.12

本  文:
主旨:關於貴會函詢幹、支道應如何區分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九十一年八月八日府覆議字第九一一0二九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七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已有幹、支道依不同道路交通設施設置之原則,如:交岔路口若設有閃光紅燈或
「讓」、 「停」等標誌、標線之道路則為支線道,設有閃光黃燈或未
設上述相關標誌、標線道路為幹線道,請參考。
三、次查臺灣地區目前之道路並未就路、街、巷、弄之路寬,車道數之劃設統一規定,且駕駛人於正常行駛
中較難察覺路名、路牌, 故貴會所提依來函「說明四」以區分幹、支道之判斷方式請再斟酌。
四、另有關支、幹線道之劃分狀況、劃分標準等,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
規則
第五條規定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指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
機關及警察機關
,故貴會受理覆議之案例時,如對相關支、幹線道標誌、標線、號誌等之設置
有疑義,請逕向相關主管機關洽詢。(交通部91.09.12. 交路字第0九一000八八一六號函)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七條
「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視需要設於停止線將近之處,本標字與第五十八條「停車再開」標誌得同時置或擇一設置。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圖例如左: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百十一條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下: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意義與特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

第一張圖
「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 幹線道車優先通行
路權為第四空間的"使用路口時間"之權利分配, 橫向幹道優先 , 使用前一段時間, 「停」標字這一方要讓 , 其路口使用(通行)時間排在 橫向 車流 那一方 使用完路口之後 ,「停」標字 一方 使用後一段時間通行 。

如果又遇到下面這張呢?

左轉優先於右轉,是台灣特有法規,在其他國家,是右轉優先於左轉
臺灣 : A 左轉先 , C 右轉其次 , 之後輪到 停字一方的 B 和 D (B,D直行無路權衝突)
國外 : C 優先右轉 , A 轉其次, 再輪到 停字一方的 B 和 D

對不起, 看錯 ! 是幹道雙向都要左轉 , 應該是沒有"路權衝突"
左轉不能走小圓, 不能「左轉切西瓜」在路口不能未抵達中心前就提早轉彎,這樣違反路權!

因為 左轉 要走大圓圈 , 大圓路段分為二段,先直行在自己擁有路權的順向車道, 到達中心左轉點,進入對向擁有路權的轉彎處, 要穿越對向車道
穿越對向車道」此時 除了(1)"對向車在我車的右側,依『左讓右先行』原則, 要停等要讓 ,(2)大圓轉彎處的車道空間,是對向車道的順向方向,我車沒有路權, 此處必須要讓對向左轉車先行
如果是對向車較快,先到達轉彎點,它將進入我車的順向方向,我車擁有路權,對向來車要讓我車先直行到轉彎點

A , C 在幹道先行 ,A 和 C 的先後次序, 要看 A , C 所處的位置 , 位於自己的順向方向先行, 進入對向車道範圍無路權要停等禮讓 , A及C通行後輪到 停字一方的 B 和 D (B,D直行無路權衝突)

不過, 左轉優先於右轉台灣獨步全球 的特有法規

但是, 我國的交通法規源自於聯合國道路公约。也是1968年維也納道路公約簽約國, 及1949年的日内瓦道路公約的成員, 我國承諾遵守該國際公約。
所以維也納道路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的條文 並不是這樣寫的, 和臺灣相反
ARTICLE 18
Intersections an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4.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paragraph 7 of this Article:
(a) In States where traffic keeps to the right the driver of a vehicle shall give way, at intersections other than those specified in paragraph 2 of this Article and in Article 25, paragraphs 2 and 4 of this Convention, to vehicles approaching from his right;
依照此公約, 應該 讓道給右邊來車 , 左轉車要讓右轉車先行 !

其實以前還有一個國家也是和其它國家都不一樣, 就是紐西蘭
紐西蘭(右駕左行) 以前也是,舊法 , 轉小彎的(左轉)要讓轉大彎(右轉)的 ??

舊法和澳洲是完全不同, 完全相反 ,下面是澳洲

不過,紐西蘭已經在2012年通過新法,改正了這個規定, 已經和澳洲一樣了

若依據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公約對於判定標準,原則就是如何讓交通順暢,不要阻礙到交通
轉大彎(左轉)的速度慢 , 所以讓 轉小彎的(右轉)速度快的先行 , 這樣兩者轉彎速度都能變快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ARTICLE 7
General rules
1. Road-users shall avoid any behaviour likely to endanger or obstruct traffic,to endanger persons, or to cause damage to public or private property.
2. It is recommended that domestic legislation should provide that road-users shall not obstruct traffic or risk making it dangerous by throwing, depositing or leaving any object or substance on the road or by creating any other obstruction on the road. If road-users have been unable to avoid creating an obstruction or danger in that way, they shall take the necessary steps to remove it as soon as possible and, if they cannot remove it immediately, to warn other road-users of its presence.

轉小彎比較耗時? 會阻礙到交通? 還是轉大彎比較耗時?比較會阻礙到交通?
當然是轉大彎! , 無論左駕或右駕(靠右行或靠左行), 當然是比較耗時?比較會阻礙到交通的, 讓不耗時?比較不阻礙的先行! 轉大彎的讓轉小彎的 ! 比較不會阻礙到交通 !

紐西蘭已經改了, 台灣不知何故? 仍然特立獨行?

然而, 之前的 1949年日內瓦道路公約, 中華民國也有簽, 都是聯合國道路公約 ,我國承諾遵守該國際公約
配合該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 不能 牴觸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況且,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也說明過,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二條第一項第七款 , 只是法規命令, 其法律位階低於法律!
該規定與具有法律位階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相牴觸時,無效!, 應依照法律位階較高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的規定 , 即 轉大彎的(左轉)讓轉小彎的(右轉)右側來車先行 !右轉車(右側來車)擁有路權 !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616634
左方車右方車路權求解

其實, 第三題第三張圖 台灣 也和國際通用法則不同
汽車右轉常常大剌剌壓迫到 機車及自行車 , 美其名說內輪差? 無可避免 ???

要右轉的車, 要儘量往路緣靠邊, 讓右邊車路"Carriageway" 上,汽車完全佔滿了這個道路空間, 讓機車/自行車沒有行走空間,機車/自行車一定要在汽車的後方,之後,繞到左側超越, 汽車才能右轉過去 !
但這在 維也納道路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也有規定
ARTICLE 11
Overtaking and movement of traffic in lines
10. A driver who perceives that a driver following him wishes to overtake him shall, except in the case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16, paragraph 1 (b) of this Convention, keep close to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and refrain from accelerating.If,owing to the narrowness, profile or condition of the carriageway, taken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density of oncoming traffic, a vehicle which is slow or bulky or is required to observe a speed limit cannot be easily and safely overtaken, the driver of such vehicle shall slow down and if necessary pull in to the side as soon as possible in order to allow vehicles following him to overtake.
keep close to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就是要儘量靠邊行駛, 要補滿右邊的車道空間 !

在美國有 slow traffic keep Right ! 德國是 Es ist möglichst weit rechts zu fahren, 行車儘可能靠右(超車是例外)
§ 5 Überholen超車(1) Es ist links zu überholen. 超車必須走左邊(links)
而且法規都是要讓! 沒有不讓的!

維也納道路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Definitions
(e) "Carriageway" means the part of a road normally used by vehicular traffic; a road may comprise several carriageways clearly separated from one another by, for example, a dividing strip(分隔帶) or a difference of level高低差 ;

有(分隔帶) (高低差) , 就是車子開不過去 , 區分不同的"Carriageway"車路 , 車路可以包含1個到很多個車道
車開得過去是同一個 carriageway
本魯認為路權按照規定行使才是正常的,就像紅燈的要停下來讓綠燈通過,絕對路權的火車看到有四輪在平交道等,總不能隨便就急煞說要禮讓四輪大爺先走,整個亂了套。臺灣交通路權的問題是不依照規定讓車(行人),就是路權小的亂衝害別人發生事故,最明顯的例子就是行人在行穿線綠燈直行,被左右轉的四輪大爺撞飛,還要怪路權優先的行人怎麼自己不閃車要被撞?
鬍鬚小哥 wrote:
但停字很難確定要停多久...

停下瞬間 即刻起步 變成原先標誌優先的條件 反而消失


停車再開是要你停下來觀察其他車道來車或行人,安全下再起步行駛
這是一整個程序,不是有停下來就可以直接起步
否則出了事故,你路權還是低一階,肇責比會比較大

實際上路,不管哪個路口,即使有紅綠燈,建議也是稍減速瞄一下左右有無來車再繼續行駛
sagat
路口減速屬於危險駕駛,吱吱
Daniel Wen
放鬆油門,左右看一下有沒有要闖紅燈就一下子而已,進入路口前就能完成,吱吱
等出事了你就知道哪個有優先權了~

依法規來說在畫設有「停」的路口。
你就是要在路口前停一下,然後左右看一下有車,就是讓。
停止後在開是建立在左右車輛的速度,你有把握在他們到達前你可以離開這個路口就行了。

PS.上述你出事故有畫設停止標誌的優先權就是最低
這篇有詳細說明。
大概的記法是~
主幹道車有優先路權,支道車輛要讓主幹道車輛(不論主幹道車是直行或轉彎)
轉進同一車道,右轉車輛要讓左轉車道,若轉進車道有同向兩車道以上則右轉車轉進外側、左轉車轉進內側
最應該記起來的是,無論有沒有優先路權,寧可讓一下(在不影響後方車輛的前提),畢竟若真的不小心撞到了,基本上也會吃個2~4成的肇責,而且勞民(自己、家人)又傷財(維修甚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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