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規被開紅單,警察有權可以查後座機車乘客證件嗎?

tanshian wrote:
大大言重了..小弟絕...(恕刪)

不是您啦 ...

那個人的例子, 剛開始我也覺得活該-那駕駛活該

但後來想一想, 警察憑著龐大優勢的國家資源, 難道沒有更好的處理方法?

一定有 !
警方總有無線電(手機也可)吧, 呼叫著幾台把該車的行車路線堵死不就好了?
開槍也可瞄車體/車輪(這對不常開槍的台灣警察可能有點難)
...

或許該駕駛一時生病/失聰/失感/失憶/受了什麼刺激精神狀態失常/....

總之, 交通違規不服取締的下場不應該是警方的 "合理懷疑" 亂槍而死 (事實上看新聞片, 也沒搜出任何暴力器械)

警察在取締時, 總要人家體諒他們辛苦才會口氣差, ....別人上班工作不辛苦? 人民口氣差還要被罰不服取締, ...

台灣或許是人權高於法制 (以小市民而言不一定), 但要走向更進步/法制的國家, 公務人員(警察)是否更要以身作則?

合理的討論事情, 真愉快 !

預祝大家新春愉快!





lin.franco wrote:
還記得2008年的新聞, 一個違規開車的人, 最後身重數槍而死
就憑該警員 "合理懷疑" ? 如果發生在您我 (偶爾不小心違規) 之上, 可能就不是這樣說了 !
...(恕刪)


盡信新聞不如無新聞
如果你是說三重那個有前科的人載載一個人於颱風夜凌晨把車牌遮起來
抗拒攔停拒捕而被誤擊而死到案後才說他們是要買宵夜這種鬼才相信的白吃話的那件事
於法警察絕對有根據
只有一堆白癡記者白癡專家在那邊吹警察沒有先對空鳴槍
一群白癡專家唬弄一下結果一群笨蛋民眾就跟著相信
警械使用條例沒有一條規定用警槍要對空鳴槍的!
雖然彈道報告也出來警察確實有先對空鳴槍
依警械使用條例只要抗拒警察執行勤務並使警察有遭到突襲之虞就可以使用警槍!
使用警械,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部位
法律上對警察使用警械時明確規定為依法令之行為
這也是刑法第22條阻卻違法的事由
我到是很好奇那群管不好自己小孩的父母有什麼資格要求國家賠償一千多萬
看他們要怎麼舉證警察沒有盡到注意義務
國家賠償在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有適用的餘地,而且前提要件是行政人員違法
警械使用條例的補償在於第三人因警察合法使用槍械而無辜傷亡才有補償
問題是跟著那個坐在后座的人在法律上能視為第三人嗎?
我看八成是不行~畢竟拒檢他也有分
這樣想要依法要到賠償,那我們納稅人不是光賠給一些本來就有問題的人都賠不完了?
而且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時機
第四條明訂: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那種攔停拒檢經警告還逃逸的根本就完全該當
被開槍怨不得人!
疾管局承認狂牛症在牛死3.5小時內才能驗出,證明台灣再檢驗無效!全世界僅美國阿茲海默症(常為狂牛症之誤診)為第7大死因!
lin.franco wrote:
假設事發當時, 有當場寫下異議書, 就有得討論了 ....
...(恕刪)

警察完全依法行使職權就算有交付意義紀錄錶
要告還差的遠
只有搞不清楚狀況的人還以為穿上制服的警察有因民眾要求而出示證件的必要
BULLSHIT~連法條都看不懂,這不是邏輯出問題,這是小學國文沒上好才會搞不懂"或"是什麼意思
基本上現在新警察為了避免一堆自以為是又不懂的刁民
已經有很多做好萬全的防護措施了
萬一哪天遇到一個放棄考績的無敵一毛三
或是被放到警備隊的警察~
有時間陪這些叼民上法院玩一玩~我想這些白目又不懂的刁民定會悔不當初
疾管局承認狂牛症在牛死3.5小時內才能驗出,證明台灣再檢驗無效!全世界僅美國阿茲海默症(常為狂牛症之誤診)為第7大死因!
lin.franco wrote:
開槍也可瞄車體/車輪(這對不常開槍的台灣警察可能有點難)
...(恕刪)


說的比唱的還好聽,你當九零手槍穩定性這麼好,彈道這麼直都不會偏
你當警察每個都可以做到奧運國手都無法零失誤的動態射擊?
你不是電影看太多就是真的還太小太嫩
在情況急迫的情況下警察本來就有行政裁量權
呼叫警網加以阻止,那顯可疑為兇手的人跑掉去作案了誰負責?
不負責任的警察是可以當作事情沒發生
不過倒楣的就是即將成為作案目標的一般民眾

等到你被侵害了你才知道台灣對於壞人的人權有多無線上綱
當你不懂法律又沒有錢與權的時候只能任人宰割
你才會懂~人權不是這樣亂用滴
疾管局承認狂牛症在牛死3.5小時內才能驗出,證明台灣再檢驗無效!全世界僅美國阿茲海默症(常為狂牛症之誤診)為第7大死因!
lin.franco wrote:
(我們是繳稅的善良民眾, 也就是買方, 買方當然可以要求 "要馬兒好, 又要不吃草" )
而不是動不動就用 "合理懷疑" 當藉口...(恕刪)


你有繳稅,警察就沒有繳稅嗎?你是良民,難道多數警察就不是良民嗎?
警察繳的稅搞不好還比你多勒
改天你老闆也跟你說他是買方,就是要壓榨你馬兒好又要砍你薪水我看你怎麼想!
從你舉的例子就知道你的心態有夠不尊重他人!
你的水準還有更多步提升的空間!
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成天被一堆不懂法的人濫用
但大家都忽略憲法比例原則的但書
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他人自由、緊急危難四大項
警察行使職權,合理懷疑不是藉口,而是行政機關在參考美國警察法規後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
台灣的人民實在夠自由了~太自由了~自由到誇張爆掉
那種面對警察的態度拿去面對號稱全世界最民主的強權美國的警察
不知道要被關幾次挨幾發子彈了~


疾管局承認狂牛症在牛死3.5小時內才能驗出,證明台灣再檢驗無效!全世界僅美國阿茲海默症(常為狂牛症之誤診)為第7大死因!
aniceb2k wrote:
lin.franco wrote:
還記得2008年的新聞, 一個違規開車的人, 最後身重數槍而死
就憑該警員 "合理懷疑" ? 如果發生在您我 (偶爾不小心違規) 之上, 可能就不是這樣說了 !
...(恕刪)


盡信新聞不如無新聞
如果你是說三重那個有前科的人載載一個人於颱風夜凌晨把車牌遮起來
抗拒攔停拒捕而被誤擊而死到按後才說他們是要買宵夜這種鬼才相信的白吃話的那件事
於法警察絕對有根據..(恕刪)



是大白天死在板橋那個 .... 網路上有影片, 請自行查閱 !
lin.franco wrote:
是大白天死在板橋那個 .... 網路上有影片, 請自行查閱


抱歉~我剛上UTOBE沒找到
但我找到三重幾個智障少年仗著人多拒絕警察查驗身份
逼警察開槍的影片,也看到以下評論
讓我欣慰~原來台灣還是有民眾支持我們警務人員
講真的~台灣的"人權"二字已經被政客與民代濫用
搞的一堆民眾乖乖的也慢慢被污染自以為受迫害
等到真的受迫害的時候
無權無錢無法律素養的一般民眾才會真的知道痛~而且很痛

下面這個例子,警察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
警察人員的生命、身體、自由、裝備有受危害或脅迫之虞時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所以那群白目竟敢對警察拉扯
真的是逼警察不依法拿槍出來轟幾發不行

拒絕臨檢警察開槍影片

支持警察~
人渣滾蛋

嗆的人這麼嗆 還會怕槍喔
笑死人 小鬼就小鬼

拒絕臨檢本來就該死
打死算活該 好強喔

好爽
台客幫嚇的皮皮挫
大概漏尿了吧

好好講就好了,一定要等露出家伙才會怕,真的是..

在倫敦,條子連招呼都不會打,直接在你們群爛仔腦袋上幹個七槍
疾管局承認狂牛症在牛死3.5小時內才能驗出,證明台灣再檢驗無效!全世界僅美國阿茲海默症(常為狂牛症之誤診)為第7大死因!
不懂又要硬凹~那你的心態擺明有問題
你不是警察不需要讀這些法規,那麼你當然也沒資格自以為你講的警察執勤與警察相關法規是對的在那邊胡扯硬凹!
搞什麼鬼?自己都知道自己不太有知識又不懂了,硬凹要替自己爭面子還是想要誤導他人
台灣的自以為是刁民越來越多~看來真的教育出了問題!
莊畫的濃的女人,在警察依專業及經驗的合理懷疑的情況下,可以要求查證其身份
不要說肌肉男了任何人若有足讓警察合理懷疑的舉動,一個負責任的警察當然依法得查證其身份!
法條寫的合理懷疑不是你自己亂掰硬凹的隨意查證,不懂不會就不要硬凹~省得自暴其短!
無知不恥然恥不知恥!要是我沒讀書沒專業我是絕對不敢大放厥詞以免誤導他人
這是一種對自己的要求以及對社會的負責
我是不知道你成年了沒有~但是連一堆未成年的人都知道作人要負責了耶!

檢查行李箱~要有事實足任~這點無爭議~而樓主也沒被警察檢查行李箱,不知道你在爭什麼?

另外你記得的那個新聞,又真是如此嗎?新聞本身沒有錯誤嗎?
就像隔壁版熱烈討論的退休法官撞死人逃跑新聞
結果廣大網友一追查根本不是那一回事,哪你又怎麼說
就算警察就算依照合理懷疑去行把妹之實,而有目的之不當連結,這也輪不到你管
是輪到他的上級管,看是要記警告還是扣分,都跟你無關
因為我知道你絕不是正妹,到是知道你公開承認自己知識不多又不懂法規
我常想有不懂又要凹這種心態的人,平常是個什麼樣的人?
我想一個人敢自稱良民,應該是各方面都有一定水準才對
起碼要懂得對自己對社會負責,而不要作不良示範
但我好像沒辦法從這些討論裡看到這種作人應有的基本道理
到現在還在自己硬凹法條有證據精神的存在?唉~
如果你是說刑事訴訟法,那麼我沒意見
但現在你說的是警察職權行使法,還大言不慚你有客觀合理邏輯再討論!?
警察的作用有一大塊是預防犯罪的發生
假若每一項預防措施都要有證據,那麼何得以"事前預防"?
每一個預防措施都要先得到有犯罪的證據~那受害者人數可預見必比現在暴增非常多!
這不要說大學生,就連國中畢業生都可以懂的邏輯
但你竟然說出有違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的邏輯
那我還真不得要懷疑你的客觀合理邏輯到底是那個LEVEL
常有人說美國人多數民眾很笨
連找個錢複雜一點都要拿計算機按半天
但我國警職法乃參考美國而立
在我看來,連世界強權最先進的民主國家都這樣立法了
我國取其精華立法乃是非常合理
不過現在看到你的客觀合理邏輯如此演繹的違背常理
我也不敢大聲說我國民眾一定比老美民眾聰明了!

lin.franco wrote:
個人我是不太有知識啦, 但不會罵人沒知識, 也不會以老大自居!

我不是警察, 我不需要去讀警察勤務、警察學、刑事訴訟法, 我也不需要知道
(P.S. 我遇過的一些警察, 大部份好像也不太懂 ....)

我或許用的例子比較極端, 但照您說的: "客觀合理判斷就是合理懷疑啦"
所以警察就可以隨意這樣作:
1) 妝畫得比較濃的女人, 可以隨意查證, 我合理懷疑她是妓女 (因為電影中的妓女都是這樣)
2) 長的比較肌肉一點的, 可以隨意查證, 我合理懷疑她是壞人 (因為電影中的壞人都是這樣)
...

我記得有一個新聞: "帥哥警察客觀合理判斷(合理懷疑)攔下妙齡少女, 抄下聯絡方式後, 一直要求交朋友, 但招拒"
所以合理懷疑就是當時該警察的藉口 (據新聞報導, 該女無其它違歸規 是因該警察是喜歡上該女).

當合理懷疑受到質疑或挑戰時, 就是證據力的展現
何謂 "客觀合理" ? 也就是大部份的人遇到同樣狀況時會有相同看/做法, 或是明顯的證據力, 而不是單一兩個人的自由心證. 因此當合理懷疑受到值質疑時, 也就是要提出解釋或證據, 法條雖沒寫出 "證據" 這兩個字, 但實有 "證據"的精神存在


aniceb2k wrote:
關於警察職權行使時得搜索交通工具行李箱的法律在你貼的那條後面的最後一項

"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這總得要事實或證據.



aniceb2k wrote:
不過~以具體而微的觀察方法,照你的程度來看
台灣的民智程度還蠻有待商榷
由一點簡單的小討論可以知道~
台灣自以為是專業結果又不懂法律又愛凹的人
實在是太多了~


我的程度不太好, 但我小學有畢業, 我是用小學的國文程度, 與客觀合理的邏輯觀念在參與討論.
而不是僅用自己的自由心證在批評鄉民
疾管局承認狂牛症在牛死3.5小時內才能驗出,證明台灣再檢驗無效!全世界僅美國阿茲海默症(常為狂牛症之誤診)為第7大死因!
你嚴重誤會釋字535號的解釋了
之前警察執行勤務都是依照警察勤務條例
但警察勤務條例對於勤務的規範不夠具體明確
才有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產生
也就是說,釋字535不是在指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缺失
而是因釋字535誕生了這部合法合憲的警察職權行使法!
能講出絕對法律保留,看來你也是學過法律
依照釋字443裡提出的規範密度理論
憲法第八條屬於人身自由的憲法保留,也就是你說的絕對法律保留
然第八條內容寫
人民的身體自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拘禁逮捕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憲法都明訂這些事項有法定程序當然可以拘束人身自由
否則比例原則的四大但書: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他人自由、緊急危難不都白立了
警察職權行使法已經明訂可以對合理懷疑的交通工具查證駕駛及乘客的身份
當場無法查證得帶回勤務機構查證,自攔停起三小時內,若遇抗拒得使用強制力
而強制力的規範當然包含警械使用條例中的警棍、警刀及警槍!
說真的台灣的警察同仁太仁慈也有很多不夠專業
好好的警察職權行使法擺在那邊不會用~這法都已經出了第六年了
只要警察依法行政,那怕刁民在多,通通依法蒐證!
到時候還可以反控對方誹謗或誣告,好好治治這群莫名其妙的刁民
不過警察們的勤務這麼辛苦,想要在工作空檔再自修再進步確實比一般常人難上許多
唉~

tanshian wrote:
大法官的535號解釋是指警查職權行使法並未賦予警察不顧時間地點的攔檢...
但是若在客觀上顯有可疑的情形是允許的..
至於開版所說的後座乘客..
這應該算是灰色地帶...
法律沒規定一定不可以...也沒規定一定可以..(老實說警察職權行使法我沒唸過,要是錯了請多包含XD)
即使去申訴..
也不會有結果..
因為警察可以如上所述的提出他的看法...
不過嚴格來說..
攔檢也是短時間的限制了人民身體行動自由..
屬於絕對法律保留..
應該是在法有明文的情況下方可為之(而非法未消極禁止)..
但是在比例原則的考量下..
短時間拘束人身自由VS社會安全...
小弟是支持社會安全= =a...

台灣過度的保障人權..
結果造成了什麼?
只是一堆不知道何謂人權與法治界線的生物..
每天在無病呻吟而已...
疾管局承認狂牛症在牛死3.5小時內才能驗出,證明台灣再檢驗無效!全世界僅美國阿茲海默症(常為狂牛症之誤診)為第7大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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