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去台北NYNY看完手機後,一路上小心翼翼的很怕被開單,尤其是我桃園人路不熟,很怕禁行機車騎上去或是該道路不能騎機車等。
不過還好小心翼翼後台北是安然沒事,回到桃園自己的家鄉到另一家手機體驗店,體驗完手機後,綠燈一個左轉,被警察攔下來。
因為我給朋友載,警察問他知道犯了甚麼錯嗎?朋友渾然不知,我就說未兩段式左轉。
結果警察先要我拿出我的證件,我當下想我是後座的乘客要查我證件?不過我還是拿給他看。
所以這個就是我的疑問,上次陪另一個朋友去台北處理交通事情,警察也只要求看我朋友的證件,並沒有說要看我的。
第 8 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
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第 4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基本上他可以用第8條要求檢查你們的證件,這應該是沒問題的。
你也可以要求看他的證件,他不配合可以拒絕他。
ianchou wrote:
第 4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基本上他可以用第8條要求檢查你們的證件,這應該是沒問題的。
你也可以要求看他的證件,他不配合可以拒絕他。
...(恕刪)
拒絕警察~很好
直接帶回勤務所查明身份後再讓你離去
至少給你拖個三小時
不相信你可以試試看
建議你國文學好在來
警察只要穿制服,並無對你出示證件的必要
這是擇一要件不是並列要件
國文真的很重要啊~唉~
話說有一次大話新聞~
主持人也這樣亂講~
原來政大EMBA就是這樣罷了
疾管局承認狂牛症在牛死3.5小時內才能驗出,證明台灣再檢驗無效!全世界僅美國阿茲海默症(常為狂牛症之誤診)為第7大死因!
ianchou wrote:
依照大法官解釋後,所制訂之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
第 8 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
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恕刪)
以交通違規而言, 產生危害的是駕駛人, 除非警察能認定乘客有其他危害的事實或行為
比如說, 持槍/吸毒/威脅駕駛人/ .... 等可能違法行為或事實
同法 第 3 條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
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
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如果沒有足以認定的事實或行為, 上法院的話, 警察就得自己舉證 "客觀合理判斷的證據" 了, 不然就是侵權 !
如果警察要看乘客的證件, 請他先說明 "客觀合理判斷的證據" 為何, 再予以配不配合 !
lin.franco wrote:
如果沒有足以認定的事實或行為, 上法院的話, 警察就得自己舉證 "客觀合理判斷的證據" 了, 不然就是侵權 !
如果警察要看乘客的證件, 請他先說明 "客觀合理判斷的證據" 為何, 再予以配不配合 !
...(恕刪)
客觀合理判斷就是合理懷疑啦,法條都這樣寫了你自己還貼出來
何苦再硬凹成事實足任?
真的到事實足任法官都可以判羈押了~小朋友~書讀多一點再來揮吧
警察勤務、警察學、刑事訴訟法多讀一點再來討論會比較有根據啦
警察對於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跟犯罪之虞的人都可以實施身份檢查
攔停交通工具雖然寫客觀合理判斷,可沒有你自己另外加上的證據二字
在美國相類似的法條訂定上就考量過警察的專業以及經驗判斷
我國在這方面很多法律是參考美國而訂定
你覺得這樣真的能上法院嗎?上了法官會相信誰的?
一個是什麼學都不懂民眾
一個是經過國家考試認證的公務員依法執行他的勤務
何況你現場有提出異議要求交付異議紀錄錶嗎?
如果真的要對這種簡單的臨檢是後盧小小
那就直接訴願在行政訴訟吧
不過~穩輸~不 信來試試看~

疾管局承認狂牛症在牛死3.5小時內才能驗出,證明台灣再檢驗無效!全世界僅美國阿茲海默症(常為狂牛症之誤診)為第7大死因!



























































































